避免冗余的办法,是借用波斯纳(R. A. Posner)和伊斯特布鲁克(F. H. Easterbrook)在《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1974)中采用的分类,即把反垄断罪名划成“包罗性行为(inclusive practice)”和“排他性行为(exclusive practice)”两大部分。其中“包罗性行为”,专指竞争者们为了减少他们之间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排他性行为”,则专指某个竞争者为了排斥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行动。这样,我们便可以专注对商业行为的分析。不管法律条文、法官观点和罪名标签怎么变,对同一种商业行为的经济分析不变。
问题五:人们为什么热衷于反垄断?上个世纪的60-80年代,反垄断的经济学基础经历了重大的变化,许多曾被视作理所当然的观念被彻底推翻,但反垄断实施的状况,并没有跟上学术上的进步。更令人关注的是,根据麦克切斯尼(F. S. McChesney)在《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The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Economics)中“反托拉斯(Antitrust)”条目的介绍,在美国以私人名义兴起的反垄断诉讼数量是政府的20倍,可见反垄断法本身早已成为各方假公济私的工具。这是说,只有根据反垄断参与者的本身利益来考察,才能解释许多否则就难以解释的司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