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304|回复: 0

外资并购监管微妙"集权" 发改委外资司或做主导

[复制链接]
henry200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15 01: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04-14 06:35:39 来源: 《中国经营报》 
  最新进展表明,相关部门审批权力的博弈正走出“战国期”:本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维持原有“多元行政”的大格局下,发改委外资司有望实现数月来“监管集权”的设想,成为行使并购审批主导力量的权力部门。
几个月来,做水泵生意的康先生也不时关心一下凯雷-徐工并购案的进展。但他没想到,自己长期合作的长沙水泵厂也因为涉嫌“军工生产”而不能通过地方国资委的并购审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资并购项目陷入康先生所遭遇的“审批”之困。个中原因,除了“国家产业安全”的舆论环境,也与《反垄断法》等产业竞争政策及其重点——统一的外资并购监管机制的缺席密切相关。

而最新进展表明,相关部门审批权力的博弈正走出“战国期”:本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维持原有“多元行政”的大格局下,发改委外资司有望实现数月来“监管集权”的设想,成为行使并购审批主导力量的权力部门。

审批权博弈升温

3月31日,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李炳炎在北大资源宾馆某研讨活动中发布他最新的统计结果称:2005年,外商投资占全国总投资额的9.5%,工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增加值的31.39%;到2006年,共引进外资6500多亿元,来自200个国家和地区;世界500强中的470家企业在华设有分支机构,其中30家将亚太总部设在中国。

这也许对官方的安全忧虑做出了更有力的印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发表的报告指出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已经开放的产业中,前5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公司控制着,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在关注产业安全的格局下,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自然过渡到“限制级”,相关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等逐渐加大参与力度,各自的监督管理目标职能也发生了微妙调整。

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在今年两会前完成《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报告,建议参照美国的“外国对美投资审查委员会”,成立以发改委牵头的外商投资联合审查委员会,依靠行政审核保护产业安全。此举被认为其与商务部的争权较量升级。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外汇局、财政部、国资委等也都在外资并购审批中拥有各自权责,需要整体协调;甚至外交部等也可能加入到这场博弈之中。

由松散到集约的“联席”机制

“《反垄断法》进入一审,并购审批部门的确定等确实是人大常委会现在需要主要研究的问题。”参与反垄断立法的多位专家表示,主要职能部门的定夺是产业竞争立法推进的关键问题。

一审原则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方面意味着国务院将反垄断本身提到了应有的高度,但具体执法机构未必在实际上另行高调设立;同时也否定了“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等较多涉及民间力量的提法。

事实上,“高起低落”的处理方式在业界有比较普遍的共振。安永华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明表示“多一个部门没有必要”,在现有格局里已基本可以解决审批的问题。但是可以考虑在国家产业安全高度的层面上设立更高的统一协调部门。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内部了解到,“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问题成为今年春节前后提起研究的重要问题,“但现在还在探讨中,没有明确方案。”而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相比于商务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采取的策略,发改委选择了更合适的途径。目前,由松散型的部门协调机制走向紧密型的“部际联席”审查机制已取得共识,但在敏感的权力平衡压力中,冷静的研究气氛更能产生信服力。

国务院法制办人士认为,由于出资主体不一样,监管范围不同,发改委的报告提出的“部际联席”审查机制是比较现实的考虑。同时,2004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将审批权列为各部门许可权力,在较长时间内不大可能更改,“很多部门间无法达成共识的事情,最终还是要由国务院方面来调解。”


网易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范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30 00:33 , Processed in 0.092874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