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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职员与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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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3 19: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员与公司是什么关系?
职员在办公事的公车上,被割包,是否需要赔偿。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款依据各是什么?

我的看法是职员代表公司办事,被窃(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其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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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22: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与职员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应该是劳动用工关系,但感觉确定这种关系对楼主所提问题意义不大,职员在办公事的公车上,我理解应该是公共汽车吧,不然何来割包,发生了失窃,就是简单的刑事盗窃案件(当然这要受数额的限制),职员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过错,不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局限于职员执行公务时人身受到损害这一特定范围。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单独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受到限制,那就是公司对职员致伤负有过错,比如在公务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司机也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工伤和侵权主体都为公司的前提下,可以单独要求公司赔偿。否则只能向侵权人要求。另外,构成工伤的,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後,可以依按照劳动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这里公司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的是不同的标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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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20: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楼上所说,人身损害的情形不同,为公司办事时致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被他人损害的可由致害人或公司承担。
财产损失就不同了。如果为公司办事时在委托的范围内致他人财产损失,由公司承担。
楼主的问题看似容易,可回答起来有点难。我认为,为公司办事时造成财产损失,如果找不到致害人,原则上还是应该由本人承担。如果本人没有过错,或由本人全部承担有失公平的,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由“受益人”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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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5 21: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发现,原来我表达不清楚,我说的是职员被窃,丢失的是公司的财物,职员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的财物.

如果职员财产被窃,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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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这样就不同了。
职员保管或占有的公司财产被窃,有过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首先,职员对被窃财产应有保管或占用的义务。
其次,有过失就应承担责任,不需要求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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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6: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述情况,窃以为属职务代理行为,如果职员尽了安全保管义务,被窃被抢的公司财物职员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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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7: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无法之天于2007-04-18 16:32发表的 :
楼主所述情况,窃以为属职务代理行为,如果职员尽了安全保管义务,被窃被抢的公司财物职员不负赔偿责任。

我也同意。

只是这种尽了安全保管义务不容易举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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