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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 降低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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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1: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后,两高4月5日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司法机关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个较大的变化是,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数量门槛。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此前两高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的司法解释还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两高明确,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中国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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