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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者是银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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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09: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投资者是银行的职责
某银行将一款五年期不可赎回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给一位85岁的老太太;另一银行则以高利息为饵,劝诱湖南某村的全部村民,让他们将占用耕地的补偿金全部购买了十年期不可赎回的理财产品。这些银行从业人员诱导乃至欺骗缺乏风险意识的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情形,正在国内银行中出现,这与几年前保险公司诱导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的投资连接险产品如出一辙。我们认为,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而投资者金融意识相对缺乏的情形下,教育投资者是银行的职责,也是对银行能否真正兑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一个检验。

首先,与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不相适应的是,绝大多数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相当缺乏。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经常提到的一个投资者金融知识缺乏的例子是:一位老先生在银行购买了基金之后问银行的柜员:利息是多少?

这些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对于银行而言,所销售的金融产品不再是简单的不同期限的存款和国债,自身的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存款,还包括形形色色的本外币理财产品。银行推出的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往往是结构性的产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股指或者某些具体股票的收益挂钩,其中往往包含了掉期、互换、期权等各种金融工具的组合。这些金融工具的概念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弄清楚就几乎不可能,更谈不上自身能够判断这些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能否对等。并且银行网点正在变成金融产品超市,不但销售银行自己的产品,还代理很多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形形色色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都通过银行这个渠道进行销售。对于银行的客户而言,又有多少人能够明白基金投资股市有风险,又有多少人能够看懂设计暗藏陷阱的保单呢?

其次,在金融产品销售与员工自身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情形下,尽量把更多产品推销给投资者,已经成了很多银行员工的首要大事。这时,银行员工往往会出于自身收益的考虑推销产品,而不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很多老百姓的传统意识中,银行是最令人相信的,与银行进行的任何交易都是存款或者取款。购买理财产品、基金和保险在他们看来也是存款,而存款是没有风险的,银行不会让他们的钱变少了。在这个时候,如果银行从业人员不对客户进行相应的投资者教育,进行风险提示,而仅仅是为了自身利益把风险很高的产品推销给不具备风险意识的客户,就是在欺骗客户。在美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金融机构不能把专业的金融产品卖给非专业的投资者,否则将被起诉。

从最近频频出现的客户投诉银行的情况来看,虽然误导投资者在短期之内可能会使银行及其从业人员自身收入提高,但是银行的信用正在受到极大损害。银行作为信用机构,是依靠信用而生存的。投资者由于被误导而购买了与自己的风险偏好不相适应的金融产品,赚了钱还好说,一旦出现了投资损失,或者在提前支取时被迫支付高额违约金,投资者将失去对银行的基本信任,把银行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公开曝光乃至诉诸公堂,对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很多投资者都有了受骗的感觉,长此以往,谁还敢信任银行?

因此,在广大投资者金融知识缺乏和风险意识不足的情形下,银行应该担负起投资者教育的职责。银监会多次重申,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之前,一定要对投资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和风险偏好测试。银行出于满足监管的要求和为了自身的信用,也必须担负起投资者教育的职责。要真正做到良好的投资者教育,一方面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能够真正了解所出售众多金融产品的风险高低、适合哪类投资者,从而让不同的投资者购买到符合他们风险偏好的产品,而不是错位销售,把风险高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偏好低的投资者,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想杜绝从业人员劝诱、误导乃至欺骗客户的情形出现,既需要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又需要从激励机制设计上加以限制。

现在各家银行都在大谈“以客户为中心”,在我们看来,良好的投资者教育和“以客户为中心”是同一个概念,做不到良好的投资者教育,“以客户为中心”根本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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