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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有利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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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1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久前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
的颁布实施将为各类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快速发展的税收环境----

  A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
体现了四个统一: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
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与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
有:

  规范了纳税义务人

  新税法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取消了现行内资企
业所得税制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按国际惯例将纳税
人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
纳税义务。对居民企业的认定,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不再实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使纳税人的确定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统一和降低了税率

  新税法确定各类企业统一实行25%的固定比例税率,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
0%的税率征收,税率明显降低。现行外资企业实行正税30%+3%(地方所得税
)和内资企业实行33%的税率,同时,对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分别实行24%和1
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税率档次多
,税负差距大。新税法既统一了税率,又降低了税收负担。25%的税率无论与世界
大多数国家的税率相比,还是与我国周边国家的平均税率相比都是适中偏低的。

  统一了费用扣除标准

  新税法明确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使征税收入的范围更加清晰。

  新税法还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
税的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很不统一,比如,企业工资支出,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
而内资企业则实行计税工资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广告费支出,外资
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内资企业只能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
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内资企业只能在当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等等。新税法统一规定了内外资企
业的工资、广告费、公益与救济性捐赠等所得税前的费用扣除标准,使税基的确定更
加科学。优化了税收优惠制度

  据统计,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16大类30多项,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
,所在的地区不同,所处的行业不同,投资的来源不同,税收优惠都不一样。由于税
收优惠政策过多,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各类企业协调发展。新税法对现行税
收优惠作了整合,优化了税收优惠政策,改地区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把优惠的
重点放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基
础设施、农林牧渔等行业和项目的建设;对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采取了替代性优惠政策;同时,取消了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等税收优惠
。对某些需要暂时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改变了现行税收优
惠政策过多、过滥的状况,明确了优惠的目标,突出了优惠的重点,优化了优惠的方
式。

  明确了征收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新税法在强调执行税收征管法的同时,增加了
对纳税方式、纳税地点、特殊纳税调整等方面的规定,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加
规范,更加科学。

  B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笔者认为,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类企业的影响虽然不同,但总的来说是正面的
、积极的。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推动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现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征税规定差异很大,
不仅税率规定不同,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样,造成企业之间税收
负担不公平,苦乐不均非常明显。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2005年平均实际税负内
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税收负担悬殊,不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影
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既规范了征税制度,提高了税法的级次,
增加了税法的透明度和权威性,又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消除了税收歧视,有
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各类企业在竞争中降
低成本、提高效率、协调发展。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的发


  新税法将一般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率由33%降到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这样,除在特殊地区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外,
其他企业的适用税率均明显下降。同时,新税法规范了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整合了税
收优惠制度,缩小了内资企业的税基,减轻了内资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有利于增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的发展后劲,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影响不大表面上看,似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只
对内资企业有利,其实不然。对外资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税负结构的变化,
部分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部分企业的税负则有所上升,但总的说对外资企业的发展
和吸引外资影响不大。因为:

  第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率,不仅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也同样降低了除经济特
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广大地区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强这些企业的发
展后劲;第二,对位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地区的外资企业,由于其现
在分别执行的是15%和24%的优惠税率,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率后,其自己
与自己比税负虽然有所上升,但与内资企业比税负是一致的;第三,国家为了缓解新
税法对外资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这些企业5年过渡期的照顾,在
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仍享受原来的低税率优惠。这是内资企业所没有的;第四,新
税法改地区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外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
仍可获得与现在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第五,新税法除了对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规
定了一定的比例外,其他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基本不变;第六,从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
,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很有限。外商是否到某国投资,其最关注的是该国的政
局是否稳定,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交通通讯是否便利,能源是否充足,外汇使用环境
是否宽松,文化传统是否有利于外商投资,以及是否有广大的市场和廉价的劳动力,
然后,才是税收是否优惠。目前我国有良好的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制度的部分调整不
会对吸引外资带来大的影响。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优化投资结构,推动企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新税法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
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
外商的收入。

  总之,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
提高效率;有利于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引资质量;有利于激活内资,优化外资,促进
各类企业协调发展;有利于减少避税,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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