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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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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1: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04-09 06:31:13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套保及对冲风险应为券商和基金公司投资股指期货的主要目的
*初期阶段,可能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严禁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可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适当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型基金可少量投资,而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则禁止投资股指期货

*新基金可在发行审批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老基金则需要在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后才可投资股指期货

*对于那些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基金产品,应以对冲风险为主,不能以降低基金的最低流动性要求为代价

随着股指期货上市时间的日益临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原则框架初现。

券商:初期仅限创新规范类的自营业务

从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尽管《业务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哪一些券商开展股指期货IB(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但从其资格条件的设置上来看,仅有创新类券商能够满足。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将IB业务的开展仅限于创新类券商,是出于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确保市场平稳的考虑。等到股指期货的投资运作逐渐成熟后,将会逐步放宽券商的准入范围。

除了IB业务外,某券商负责人告诉记者,证券公司还可以以自营和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但同时,他也提醒,由于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能够放大风险,因此应对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

据了解,目前对于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初步思路是,初期阶段,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基金:对不同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因投资运作的产品种类比较丰富,且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因此不应实行一刀切,而应根据基金产品的特性对其准入范围进行合理划分。

据了解,初步的思路是,可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根据其持有的股票资产的市值适当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型基金可以依据保本策略少量投资股指期货,而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被禁止投资于股指期货。

而在新发基金和老基金的参与程序上,新基金可在发行审批时,通过基金合同、法律文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老基金则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如召开持有人大会后才可投资股指期货。但同时,不得因为增加股指期货这一投资品种就明显改变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很可能成为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可跨越的一条禁令。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那些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基金产品,应以对冲风险为主,不能以降低基金的最低流动性要求为代价。监管部门须严格禁止没有股票和现金资产保护、过多使用杠杆的投机行为。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需符合硬指标

在严控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风险上,除了对产品准入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外,业内人士还一致认为,还应对基金投资运作的有关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从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来看,对基金的多头和空头仓位进行一定的限制可有效避免风险的出现。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可能是,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中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及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股票的总市值。

同时,为了有效防止投机行为的发生及日间频繁交易和持仓过高带来的风险,基金应被要求在任何交易日中,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每一笔期货交易都必须有正确数量的股票或者现金资产保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而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监管部门已经草拟完毕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很快将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了上述已经达成共识的方面外,目前在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模式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基金公司是以期货公司客户的身份,还是以交易所会员的身份来参与股指期货。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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