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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扫清了最后法律障碍 股指期货推出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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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12: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东方早报
  上月出台的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股指期货交易扫清了最后的法律障碍。昨天,证监会宣布已根据《条例》草拟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结算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并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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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文件分别是《结算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风险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间介绍办法》)。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时点又临近了一步。

  \"股指期货快来了\"

  \"三个办法一旦正式实施,意味着《条例》中一些没有细化的内容都将得到细化,期货公司原先尚不明确的内容都将获得澄清。这预示着股指期货的推出也该快了。\"资深期货业人士杨海立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早报记者了解到,他所说的\"期货公司原先尚不明确的内容\"最主要指的是期货公司获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而《结算办法》首次就期货公司所关心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做出明确。

  根据《结算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其中,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等条件。

  至于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成为非结算会员。根据《结算办法》,取得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中间介绍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等多个条件。>>>股指期货浮出水面 股票如何操作?

  12日之前反馈

  不过,上述办法仍未就期货公司所关心的自营和股指期货投资主体等问题做出规定。杨海立认为,前者涉及一些参股期货公司的证券公司套期保值,后者更涉及保险资金、基金等投资股指期货的合法性问题,都需要监管层加以明确。

  颇具意味的是,昨天有多家媒体报道称,因相关技术准备尚未完成,股指期货的推出时间可能延至10月份。

  就在本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而只有等到相关配套办法发布后,中金所才能发布自己的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才能开始接受会员资格的申请。会员资格从申请到审批要15-30天。审批之后会员还要做准备,也要30天左右。

  根据通知,证监会要求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2007年4月12日之前反馈该会。

  
http://business.sohu.com/20070408/n249279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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