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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生病”,单位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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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22: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人“生病”,单位吃药?



  继将每月最后一周定为“礼让出行周”后,广州昨日再次出手整治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昨日起,广州交警对于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对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要按“警纠校处”的要求,除做好“警纠校处联系卡”登记外,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及本市身份证的行人交通违法,还将记录在案,通报单位,并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信息时报》4月4日)
  “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及本市身份证的行人交通违法,还将记录在案,通报单位”这种做法妥当不妥当我们姑且不说,至少交警的通报并不违法;何况,有些单位重视个人的操行品德,那么他们就会对这些人进行规劝,也就可能收到一定的效果。然而,“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却有几分离谱了,用通俗的话来说,行人闯红灯,“生病”了,怎能由单位来“吃药”,由单位为行人的过错“埋单”呢?
  在现代社会,“责任自负”是一个最基本的原理,现代法律之所以文明,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摒弃了株连责任,一个人即使犯了再大的罪过,都由他自己来承担责任,而不会出现“株连九族”的恐怖。所以,只要是一个成年公民,他有权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有权做自己决定的行为,当然他就必须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行人交通违法,对他本人批评、教育、处罚就是了,跟单位何关?
  再看看现代社会的单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那是一个全能性的单位,单位办社会,不但包办了单位中的每一个的工资、福利乃至子女教育、生病住院等等生老病死的事情,甚至介入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一切大事小事。单位享有对人的控制权,是每个职工的“监护人”,那么当然也要承担包括教育其遵纪守法的各种义务,如此,交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就可以理解。然而,今天的单位,不过是提供一个人就业的场所,单位除了对职工职业上的行为进行管理外,并不享有对其进行其他方面教育管理的权力,那么,单位何从来教育职工遵守交通法律的义务。全能的单位不存在了,交警却还要“有限单位”承担全能的义务,这不免让人有些恍若隔世的感觉?
  交警惟一可以对单位曝光的,就在于某一公民交通违法是职务上的行为,比如违章的驾车者是为单位开车,履行单位交办的事务,单位没有对这种职务行为造成的违法进行有效管理,单位就有过错,可以对其进行曝光。行人交通违法,怎么也算不上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警的曝光实际上就是让单位承担了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责任自负”的原理。
  交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说好一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全能单位”的思维的残余,是留恋于那种单位控制和管理人身和思想“全能管理”的模式;说得不客气一点,实际上是交警在推卸责任,交警是专门管理和教育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国家机关,他们自己都不能完全教育好那些交通违法的行人,就将责任转移到单位来,通过曝光来给单位施压,让单位来帮他们做事情。
  “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看似一件小事,然而,“兹事虽小 事关大体”,我们还要追问的是我们现在的社会还有多少“全能单位”思维的残余,还有多少人在迷恋单位充当监护人去管理职工的行为与思想。近些年来,关于缓刑犯的负面新闻越来越多,缓刑犯没有人管理,形同免刑,缓刑犯再犯罪时常见之,查一下法律,原来法律也患有“全能单位”病症,请看法律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管教缓刑犯这么重要的权力居然交给如今的单位管理,难怪缓刑犯一经判决宣告就形同刑满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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