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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女大学生因质疑奖学金评定不公遭辅导员训斥患上精神病,家长要求学校承担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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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校女大学生因质疑奖学金评定不公遭辅导员训斥,产生心理问题,继而患上精神病,家长要求学校承担治疗费用,请教:这合理吗?学校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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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5: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所帮助!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实体问题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包括:  
  (一)生命权、健康权(机能正常权,笔者注)、身体权(身体完整权,笔者注);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因此,该女大学生被训斥而患上精神病属于人格尊严权被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机能的损害;属于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  1.学校是否有责任:有,符合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责任的范围及其承担方式:应充分考虑辅导员的行为方式和女大学生的原先精神状况,具言之:
  (1)《人赔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问题(不同于因精神损害导致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确定标准:赔偿数额确定因素:(由于法院的裁量权以及本案提供案情太简洁,不好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二、程序问题
  1.被告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辅导员应履行工作(奖学金评定问题)而侵权,行为应当归属于事业单位(或者民办法人组织),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  
2.原告之确定
  《人赔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注意:如果大学生患上精神病,可由其监护人以“大学生”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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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6: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readfree里高人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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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6: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sysiphus的分析,这件事学校怕的就是学生家长起诉或向上级申诉,所以已给了该生一万元,该生现休学在家,以后看家长的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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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08: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ll999888于2007-04-03 16:56发表的 :
谢谢sysiphus的分析,这件事学校怕的就是学生家长起诉或向上级申诉,所以已给了该生一万元,该生现休学在家,以后看家长的态度吧!!!

999888是个辅导员或学校行政编制?

另外,以后发帖题目短一点,太长让人很有压力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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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_bb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4 21: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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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4: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患精神病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是两码事。
前者是对对身体机能的损害,后者是指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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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4: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6楼是针对5楼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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