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652|回复: 16

[【案例评论】] 法谚小贴士:每日一贴,激发思维[观点原创首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3-30 17: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者,虽“法”海一粟,实乃法观念之闪烁,法制度之凝结,法文化之折射;
  论及法谚,油然冠之以“西方”,其舶来品性,颇能映照现代法治“本土资源”的无奈;
  本贴期待“开放性”,坚持每日一贴,若得法友回应与增补,幸甚!
  西方法谚之魅力不仅在于意会,还在于“译传”,故附参考译法,希冀法友交流个性化译文,既练习外语,也发散思维!
2007-3-30贴
  【法谚】In time of war, the law is silent.(Inter arma silent leges)
  【参考译文】战争开始,法律沉默。
  【观点】法者,作为应然规范,本源于事实因素(政治、权力等)而生成,规范并非天赋或能自赋超越于事实的能力;遇有风雨飘摇,可能还原到事实关系;但不能由此将法律贬低为道具或面具,在“战争未开始”时,其提供了利益竞逐之场所,并在预设的体制下发挥其规范性。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3-31 20: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3-31贴

2007-3-31贴
  【法谚】The people believe customs are laws.
        (Vulgus consuetudinem pro lege habet)
  【参考译文】民众认为,惯例即法。
  【观点】我们的成文法一度拒绝了惯例和判例,关于惯例和判例的法渊源问题,不仅见之于法学家的作品,其“突破”也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法者,既然是理性之产物,“地方性之知识”,当然应当和大众的理性相“融通”,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上具有浓厚地方乡村礼法统治色彩的国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31 21: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应该把拉丁原文贴出,以资对照

我也正在做这块东西,改天开个专栏,和你竞争^_^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0: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版主多多指正!

尽力为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8: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4-1贴

【法谚】The king is under no man, yet he is under God and the law, for the law makes the king.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omine, sed sub deo et sub lege, quia lex facit regem.)
  【参考译文】国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无法律则无国王。
  【观点】我们意识不到上帝的存在,因为不信奉;在上帝俯视之域,人人因而是平等的,他们通过社会契约推选出国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6: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4-2贴

【法谚】The laws aid those who are vigilant, not those who sleep upon their rights.
         (Vigilantibus et non dorminentibus jura subveniunt.)
  【参考译文】法助警醒之人,不助沉睡之徒。
  【观点】我们的法确实不完善,但仍然不能构成任何失望、漠视和挑战之理由;用好法之利器,为权利而斗争,终将到达善法之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4: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4-3贴

【法谚】A judgement is always taken for truth.
          (Judicium semper pro veritate accipitur.)
  【参考译文】判决亦应被视为真理。
  【观点】可以不信上帝,但应当信法律;可以不信事实,但应当信程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8: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4-4贴

【法谚】The law prefers to let off for one's past wrongdoings.
          (Jus ad praeteritum trahi nequit.)
  【参考译文】对于已往之过,法律宁愿不究。
  【观点】理性的人,按照既定规则行事;理性的法,提供规则和指引。

注:存疑,欢迎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4 19: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Re:2007-4-4贴

引用第7楼sysiphus于2007-04-04 18:14发表的 2007-4-4贴 :
  【法谚】The law prefers to let off for one's past wrongdoings.
          (Jus ad praeteritum trahi nequit.)
  【参考译文】对于过往之罪,法律宁愿不究。
  【观点】理性的人,按照既定规则行事;理性的法,提供规则和指引。

难道是说明法律不追究过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不溯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也,楼主认为不妥?请指正,谢!
或许应当译为:对于既往之“过”,方妥;因为:罪刑法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4 21: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法一般不适用于其生效前的人或事。

但是“对于过往之罪,法律宁愿不究。”这是为什么呢?

过往之罪,只要在追诉时效之内,应当追究啊。

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22: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帮忙看看

兄台所虑甚是有理!
法谚之浓缩和“语境”导致其解读甚是困难,这也是不才发此帖的一个用意,希望能够和诸同仁一起探讨!
虽然今天发此贴有些仓促,但是在整理时还是考虑过一下的:
该条款用“prefers to”而没有加上“sometimes”之类的限定词,颇让余犯难:
其一,如果按照法的时效性解释,该条意在保护“法的安定性”,但是不用限定词则有些过于绝对了,因此放弃了这种理解;
其二,如果按照不才上贴的理解的话,关键之处在于“past wrongdoing”的理解;如所周知,罪刑法定,开始一时疏忽,忘记用语的准确,故说“既往之罪”,后经兄台提醒,翻成“既往之过”,但是总感到有些别扭。
看来,littlekid兄以及诸法友应该出来帮帮忙了,深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4 22: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以前徐国栋、郑戈等在法律思想网搞过拉丁文法谚的探讨。

你可以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5 18: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Re:大家帮忙看看

引用第11楼sysiphus于2007-04-04 22:01发表的 大家帮忙看看 :
兄台所虑甚是有理!
法谚之浓缩和“语境”导致其解读甚是困难,这也是不才发此帖的一个用意,希望能够和诸同仁一起探讨!
虽然今天发此贴有些仓促,但是在整理时还是考虑过一下的:
该条款用“prefers to”而没有加上“sometimes”之类的限定词,颇让余犯难:
其一,如果按照法的时效性解释,该条意在保护“法的安定性”,但是不用限定词则有些过于绝对了,因此放弃了这种理解;
.......

上辞典查了下,硬是没查到,ft~

会不会这拉丁语的拼写有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6 19: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4-6贴

【法谚】Not everything that is permitted is honest.
          (Non omne quod licet honestum est.)
  【参考译文】并非所有守法之人都是正直之人。
  【观点】法不以调整人的全部活动为己任,也不要求人仅遵守之;法与超越理性的感情无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8 00: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Re:2007-4-6贴

引用第14楼sysiphus于2007-04-06 19:47发表的 2007-4-6贴 :
  【法谚】Not everything that is permitted is honest.
          (Non omne quod licet honestum est.)
  【参考译文】并非所有守法之人都是正直之人。
  【观点】法不以调整人的全部活动为己任,也不要求人仅遵守之;法与超越理性的感情无缘。

若按英文,似应译为:法律所允许的,并不一定是诚实的。“诚实”于此处甚难理解,楼主所以把主语译为守法之人,但与原文明显不符。
拉丁文“honestum”含现在英文honesty之意,但似乎意思更广(如网上有认为含有regarded with honor, respected, honored, of high birth, distinguished, honorable, respectable, noble等义)(http://209.85.135.104/search?q=c ... &cd=1&gl=de)。如上文成立,或许英文翻译为“Not everything that is permitted is noble/respectable”,中文可译为“法律所允许的,并不一定高尚”。由此可引伸出法律与道德并不重合,甚至有前者为后者底线的意味。

上述是现今流行的google学术的结果,加上自己的猜测,肯定不可靠。但该法谚出自学说汇纂50.17.144pr(保罗),有可靠中文或英文译本者,一查便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8 11: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omne quod licet honestum est 法律所容许者未必尽合乎道德 [it is not everything which is permitted that is honourable”

这是另一种说法,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3 01:37 , Processed in 0.184042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