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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偶想咨询:关于网通起诉用户违约占号不交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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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3: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致情况如下:

  我一朋友,3年前买网通的小灵通,2年前停机,办停机手续后,营业员要求下月再来一次,办彻底停机手续,(网通这一规定莫名其妙得很,为什么要用户去办两次停机手续?)这一奇怪规定估计各位法律同学更清楚。因为工作忙,我这位朋友一直没办第二次停机手续。
  去年底网通通知我这朋友要交占机号码费用共400余元,朋友大怒,网通两年内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何来收400多块钱之说?她咨询法院一位朋友后,朋友说没事,这种事很多,网通多是做个姿态而已,不过我朋友仍担心,万一真起诉,法院传票发来,她是否会输官司? 拜托哪位法律同学做解答。 网通是不是利用霸王条款敲诈弱势群体?


另外,我希望法律版块在法律咨询方面多下点功夫,拉起人气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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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3: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了解,停机要办两次手续是有类似的规定。我在西安上学时,陕西联通也是这样规定的。

但是,如果你一直不去办手续的话,照理超过一定时间,会自动取消你的号,也就是你那张sim卡会自动作废的。应该不至于让你把这个号码占据2年之久吧。

真要是那样,占号费没有法律依据。2年没有用他的号,如果先前没有拖欠话费的话,当然不用交钱。应当是网通自己把号取消掉。难道我10年没有办第二次手续,就要交10年的占号费??!!!

当然,如果当初的合同中写明了“2年不用,不自动注销,要交钱”,这就麻烦了。至于这个条款是否有效,那要看法院认定了。《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以,我觉得这个条款可能无效,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网通一般也就虚张声势,不至于起诉,你又没欠他2万。
电信业的条款向来如此,所谓take it, or leav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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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6 13: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hw8210兄解答,其实我的朋友也谈不上多害怕,你知道在这人治社会只要有关系,就没事,其实这个问题也同样困扰我,虽然我没用,万一哪天碰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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