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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厘定公共利益的澄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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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9: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月25日《广州日报》)

  《物权法》在中国的“走红”便是连境外媒体也要刮目相看了,老百姓对“物权”的热爱大多形而下地倾向于其对私权的保护与救济,因为“物权”的确和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早上起来穿的衣服,是物权的私人所有权;在自己房子外面装空调或者热水器,也得考虑到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基本权益……一切变得真正“有法可依”,多好呢。而这些,又似乎并不是值得我们弹冠相庆的,因为我们在这些关系上的“物权意义”即便是无法“依法”,总还有个情理可以去博弈,事实上其结果也能得到各式各样的次公平的纠偏:譬如我额外占领了邻居的空间,街坊的舆论或者邻居会与我的私欲斗争,而因为这种力量基本均衡、地位基本均等,这场博弈的结果基本也能抵达事实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物权法》的司法期待,决不是冀望其调整“力量均衡方”权责关系的底线价值——恰恰是其在“不均衡博弈”中对正义的兜底、对弱势群体的庇佑。

  《物权法》第一要义便是私产公产平等保护,但,如果《物权法》不能给公众厘定一个“公共利益”的澄明边界,则其“实体正义”值得我们疑问——因为,譬如《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在立法程序中尽管激烈博弈反复权衡,最后仍是未予规定。究竟如何理解“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会不会出现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披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与民争利?即便这个“公共利益”不被寻租、物权的私人所有性会不会借着暧昧的“公共利益”而执著死守、妨害公共利益的正义表达呢?……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用“史上最牛钉子户”这个经典案例来考量:最近的公共舆论并非一味地支持弱者的悲壮抗争,一些法学专家公开支持强行拆迁,譬如《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认为:“她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但同样的悖论是:你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了吗?当重庆以外的中国和境外媒体都在众声喧嚣于“孤屋物权”的时候,当地政府事实上是两难的,它陷入了如何扮演好政府在介入这类民众与开发商纠纷时的角色、如何界定所谓公共利益的领域和范围、如何在中国现实政治法律条件下既坚持合法原则、又不伤害个体、也不伤害自身形象地解决问题的多重困境。这个困境其实对老百姓是可喜的:一者是相对弱势者的物权得到了话语表达;二是政府没有轻率地在私人物权与公共利益上武断表态;三是中国法律界、媒体、知识分子、社会公众等都在这场博弈中完成了一次物权的自我教育与全面普及。在没有结果之前,客观地说,政府是最无辜的:它怕伤害、又深深地被《物权法》里未曾明朗的“公共利益”所纠结和伤害。

  英国《每日电讯报》说,任凭开发商威逼利诱,布里斯托尔市一位83岁的老妇就是拒绝从她世代住了125年的小屋搬出。最后只好保留,还为老太太修了一条路。我们私下里都渴望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做一个很“牛气”的布里斯托尔的老太太,但我们更不愿逾越“公共利益第一”的基本社会生活边界,那么,《物权法》就不能再在“公共利益”上知难不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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