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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欲望将被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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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5: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初,恰逢《物权法》正式颁布前夕,河北来京经商的葛石行把某区工商执法大队告上了法庭。
  葛石行是河北景县人,在北京无照经营了一家印刷厂,曾被公安机关收审,并被这个区的工商局执法大队查扣了全部印刷设备。在执法查扣过程中,工商局执法大队没有出示任何相关证件,也没有补办任何手续。更让葛石行无法接受的是,之后不久他发现自己被查扣的部分设备在另外一个区的私人印刷厂出现,部分机器正在使用和出售。气愤难平的葛石行最终把工商执法大队告上了法院。虽然,执法大队最终归还了他部分印刷设备,但因机器主要部件被拆走,返还后的许多机器已无法继续使用了。
私有财产得以正名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物权法》。它以法制体系的最高位阶明确了“物权”,明确了“使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物权法》正式施行后,葛石行们再遇到涉及到查扣私人财产的行政执法行为时,至少敢于通过合法的办法保护自己的财产了。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丁宏学律师就以上案件表示:“比如,在查抄前,要求执法大队列出清单,如果涉及到自己的私人财产,可以拨110,请求合法保护。”
  “《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宪法》中个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虽然我国已在《宪法》中明确了所有权制度,但是此前在人们的理解中:国家集体财产是高于私有财产的。而《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也间接促进了个人投资的欲望。”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麻锦亮表示,这等于至少用法律的形式给私有财产进行了正名。
明确不动产登记制度
  以前“一房多卖”的情况,在《物权法》出台后,能得到有效避免。“《物权法》的第二章第一节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使一些开发商采用这种办法钻空子、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将被遏制。”丁宏学表示。
  另外《物权法》还将《担保法》修正版的第41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抵押权的规定更严谨了,也参考了一些合理情境的可能性。比如依照《担保法》,一般情况下,签署抵押合同时,一旦合同签订就能生效。而《物权法》第九章在所有权取得中特别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等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避免个人财物被恶意抵押。
“落地”仍需更多配套
  麻锦亮认为,《物权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石。但是,从目前来看,《物权法》更多还体现在一些问题的宏观层面。其象征意义比内容本身更为重大。它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但是并未填补所有的争议问题空白,比如以前有争议的车库、车位所有权问题,也未得到明确解决。而有关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以及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和界定,也都还需要有具体的专门制度配套,才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物权法》对于经商环境的改善,只能起到一些间接的促进作用。而它对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和社会法制体系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未来的市场交易更为规范也是不可或缺的。


  链接:《物权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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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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