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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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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十多年来,有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批复和电话答复等也有近二百件,但在诉讼中关于管辖权之争仍未见减少。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以上规定矛盾所致,有的则可能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在自己的地方好说话嘛),而也有一部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是为了拖延诉讼期限,增加诉讼成本,以达成调解的目的。虽说后两者有恶意诉讼的嫌疑,但也是律师运用诉讼技巧最好的借口。此外,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也使得异议泛滥。
管辖权异议之所以成为“借口”,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笔者在代理某些民事案件中发现其中就有不少程序上的漏洞,在此一一提出并加以分析,并与大家相互探讨,以求得较为准确的结论。
案例:A省某市建筑公司诉B省某市房地产公司拖欠建筑安装费用之合同纠纷,A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并指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送达回证15日内提交答辩状、3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收到诉状后,在15日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被该区法院驳回,被告又就该驳回裁定提起上诉,仍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至此,时间早已超过受理该案的区法院给予的30日举证期限,而此时区法院已将该案转为了普通程序,并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确定了开庭日期及合议庭名单,送达了当事人。被告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后,向某区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被主审法官拒绝,理由是已过举证期限,不得提出反诉。
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例中,因管辖权异议而导致举证期限被拖延,在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否应重新确定?换个角度,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分析与探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举证期限。同时,《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限制,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并没有上限和下限。但是一旦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就有了下限规定。如果本案中法院一开始给予被告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话,转为普通程序后,岂不符合普通程序最低30日举证期限的规定?而对被告来说也不公平。
另一方面,《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被告既想提出反诉又对管辖权有异议,必然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管辖权确定之后再提出反诉。如果先提出反诉,则可能会被视为默认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起,人民法院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异议人不服可提出上诉。这样,拖延的日期显然会超过30天的举证期限,当事人也无法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这些程序上的交叉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证据规则》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遇到这些情况时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中止举证期限,待管辖权确定后,再继续计算举证时间;而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则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本案刚好是这两者的结合,受理该案的法院重新确定了双方的举证期限,但扣除了被告15天的答辩期间。
结论:笔者认为本案法院的做法在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被告似乎有拖延诉讼的嫌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很多程序上的交叉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批复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最好的方式是将管辖权这一制度纳入到立案审查这一阶段,将管辖权审查与实体审查分离,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离,以减少当事人规避管辖、拖延诉讼、增加诉讼成本的恶意诉讼。

本人小作,请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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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个案例

http://swfw.zkeee.com/article/20061212/2038/

其中有一段提到(“本院”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就一审程序方面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在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时,并未告知其新的举证期限,故一审以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采纳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后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亦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举证期限的重新设定需依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而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结束后并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故一审法院未给予上诉人相应的举证期限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因此 个人理解 目前对于这种情况 不能想当然的认为 提起管辖权异议 举证时限就会中止甚至中断

目前保守而有法可依的做法
我觉得是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同时 提起延期举证申请
当然是否延期的决定权在法院
如果法院不予批准
那么还是乖乖的在举证时限内 履行举证责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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