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基本原则
1、 法治原则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作为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基本法,它的生命力、它的权威性不会仅仅停留在抽象的文字之中,它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最高的评估作用以及限制、规范作用。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上述二款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流通权统一工程(以下简称流通权统一工程)具有最高指导作用!
它们严格要求我们纠正股票市场现存的违法行为,它们庄严宣告所有股票市场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它们明确规定任何股票市场的参与者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有人认为,解决股权分置的关键问题是“定价”或“定股”。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之后,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定法”,即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现行的流通股发行制度来解决这一重大难题。
当前,我国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完成这一任务的同时或者之后,我们还将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的其它制度。这也就是说,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让我们以完善股票市场制度为契机,在“法治”的旗帜下,逐步建立起“完善制度”的法律体系,稳步地、有秩序地推动制度变革。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解决股权分置的成败,取决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决策信息的公开化。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歧视现象,所有股票市场的参与者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是指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一视同仁,对所有股票市场的参与者均给予公正待遇。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如果一方遭到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与损失相等的补偿或赔偿。
4、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股票市场起伏不定、波动频繁,这给股票价值确定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此外,还有一些人为因素,影响着市场价格。因此,最终所施行的流通权统一工程方案,应能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且应尽可能地免除市场操纵的影响。
当市场失灵时,我们就必须使用非市场的手段解决问题。
5、个体权利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相均衡的原则
法治社会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个体的权利,但个体不能滥用权利、个体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个体权利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相均衡的原则。
6、适时原则
适时原则要求我们准确把握历史机遇、勇于面对各种挑战、果断行动、开拓创新。
不能放任问题越来越多、社会成本越来越高、解决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
适时原则要求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这对于股票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至关重要。 要特别注意以规范促发展,防止片面追求规模扩大的倾向。
我国股票市场规模扩张之速,堪称罕见。我们用十多年的时间,达到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上百年发展才具有的规模。但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亟待完善。
在我国进行计划经济实验的时代,我们吃够了急功近利、欲速不达的苦头。我们应当吸取教训、深刻反省,在目前进行市场经济实验时,不能重蹈覆辙、再犯“大跃进”的错误。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过程,股票市场的建设也同样如此,股票市场的建设应当是循序渐进的。由于长期“透支”,中国股市需要一段休养生息期。休养生息过程会导致融资功能降低,但有助于从根本上完善股票市场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当股权分置问题得到解决的时候,一个更加充满生机的、具有更强融资能力的证券市场必将呈现在我们眼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