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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购房者该为银行承担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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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8 16: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时通常会被要求交纳一定数量的律师费,名目不详,统称为贷款律师费。消费者对此多有疑问,很多专业人士也提出不同意见。那么律师费是否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呢?

  众所周知,实现合同公平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地位平等,当事人才能切实地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平等的均势被打破,弱势一方就无法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合同也就很难实现公平。

  在购房贷款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银行,与消费者相比,他们不仅仅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势力,掌握更多真实的信息,能够拟定格式条款,更为关键的是,某一个或几个银行分支机构,实际上已经垄断了某一个楼盘,如果要购买这个楼盘,只能向特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是无法做到真正平等的,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被动的接受。而银行的垄断也必然带动其他边缘垄断,例如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抵押登记代理机构等,他们都可以搭上这班垄断班车,从而形成新的垄断。如果银行利用强势地位,单方面在合同中指定了某家律师事务所,而且不管消费者同意与否,都要由消费者支付律师费,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从利益的驱动方面说,既然律师的位置由银行指定,那么银行当然会找跟自己关系“铁”的律师来做,这样选择出来的律师自然会倾向于银行。尽管为律师掏钱的是消费者,但是为律师提供饭碗以及确定律师能够保住饭碗的却是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律师就更会站在银行这一边,甚至会不惜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样就会形成非常尴尬的不合理局面,一方面,银行“聘请”律师代表自己的利益来审查消费者的贷款资信,而且自己不用掏钱,而是慷消费者之慨,由消费者支付律师费。另一方面,律师拿了这一方当事人的钱却要为另一方当事人服务,处处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而消费者则成了冤大头,在合同中不仅没法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还要为对方掏钱请律师。

  所以说,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由购房的消费者来支付律师费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可笑的。它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公平的原则”,是十足的霸王条款,不应当继续存在。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 朱力鸥

本帖来自于新浪网,原文链接为:http://bj.house.sina.com.cn/buyer/2004-08-27/45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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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10-22 17: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如此,但又无能为力,现实中法律仅是一种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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