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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从2004年07月30日起发新帖必须加上题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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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30 14: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ly]从2004年07月30日起发新帖必须加上题头,违者一律锁帖,再次违反者,酌情扣除威望。   [/fly]
节选自《 ◆ “法律之窗”最新发贴规则(2004-08-07修定实施)◆》:

2. 发帖格式:【**】+主题。
例如:
【原创】法律英语翻译(二):法律英语翻译中定语从句关系代词的译法

3、会员发贴请在标题前选择适当的种类,必须从【原创】、【转帖】,【求助】、【讨论】、【整理】、中选取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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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会员再次违反发帖规范,版主有权酌情扣除威望。
对以上种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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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从其他媒体转载过来的作品。
【求助】:对法律实务问题有疑问,请求会员帮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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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对其他媒体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资料进行整理成为文字作品的;或者对杂乱无章的资源进行整理的;包括提供法律方面书籍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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