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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类】不让百姓当"房奴"代表委员热议住房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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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12: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河南频道3月15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郭松海委员说,改善居住条件是广大百姓的迫切要求,但住房改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消费随着经济能力的提高,一般经历廉租、合租、租用阶段,其后才是购买低价房、商品房等多个消费层次。

   “追求大面积商品房,新建商品房面积越大越受消费者欢迎,这与我国人口多、资源短缺的国情不适应。”九三学社的材料如是说。

   郭松海委员认为,政府应加强政策舆论导向,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消费,使百姓形成多元住房梯度消费理念,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来选择买房或租房,消除盲目攀比心理,摆脱“炫耀型、竞争型、摆阔型”的住宅消费误区。

   九三学社建议,政府建立起一个包括租、买在内的多元化房屋供应体系,满足各种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郭松海委员建议,在房地产政策制定上,要限制潜在需求过早变为超前消费,规范投资需求,抑制投机需求,如对投资性购房提高贷款门槛,对购而不住的空置房征税,进而降低住房的需求动力,缓解房价增长压力。

   住房保障制度要严把“入门关”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委规划建设工委书记沈东海建议,住房保障制度要严把“入门关”。

   沈东海说,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很大的意义。

   沈东海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出现“异化”现象,有的人拿着高工资,住在廉租房里,甚至有人开着宝马车购买经济适用房,而真正需要的百姓却只能望房兴叹。所以,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可以说,抓住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沈东海说,当前要严把住房保障制度的“入门关”,通过建立严格的收入、住房等标准,确定住房保障制度的享用人群,使住房保障制度能惠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

   让房地产商业贿赂暴露在阳光下

   商业贿赂是助推房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因素。郭松海委员说,当前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着大量腐败现象,近年来落马的贪官几乎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房地产领域可谓商业贿赂重灾区。

   房地产领域腐败为何高发?他认为,重要原因是与制度缺陷有关,还有惩罚机制缺位。在很多情况下,开发商寻租于主管部门,就能基本满足要求,贪官权力托市,与开发商一拍即合,结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杜绝和防范各种腐败,这也是宏观调控政策能否行之有效的关键之一。

   为此他建议,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阳光政策,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规划要办事公开,土地审批、城市拆迁、房屋开发整个程序等都要公开,实行公开招投标,把整个工程“暴露”在群众的视线中,缩小不良操作空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尽可能地防止腐败行为。

   让低收入者买到适合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周文昌建议,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质量,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

   他认为,目前户型设计单一、面积过大、价格过高。据调查,近50%的公众认为户型设计目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居室过小,一家人不够住,或者三居室面积过大,房价高难以承受;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各种硬件标准规定不明,一些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对开发的小区一味照搬高档小区固有模式,将一些奢侈配置“移植”至经济适用房小区,造成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的提高和不必要开支项目的增加;另外,经济适用房配套管理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真正的穷人和低收入者却买不到适合自己经济条件的经济适用房。

   他建议,要做好经济适用房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面积;加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力度,力争实现合理分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科学的购买者收入界定标准;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建设、销售经济适用房等运作过程的透明度;积极探索“租售并举”模式,实行经济适用房直补政策。

   规范集资合作建房打击非法牟利行为

   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新渠道是单位和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据调查,目前这个新事物的运作机制还有待规范,也存在一些借合作建房名义,进行变相福利分房或变相进行营利性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政策的引导和监督,确保社会集资合作建房的公平性、规范性,使其真正发挥实效,促进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全国政协委员胡葆森建议,要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的法规、政策,对集资合作建房行为进行规范。在法律中,应当将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作为集资合作建房行为的唯一目标,确保集资合作建房的非营利性,严格禁止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进行福利分配、牟取利益的行为。要制定集资合作建房标准。在通过该标准认证后,才能允许单位或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性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管理体系。对于营利性或福利分配性质的集资合作建房,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模式进行管理。没收其非法所得。

   地方政府要积极承担住房保障责任

   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房地产业应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落实这一要求,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把住房建设当作拉动经济、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只注重房地产的商品属性,忽视了其保障属性。其实,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认识到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深刻意义,在他们看来,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是负担,是一件不“划算”的买卖,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地方官员还错误地认为,拿出一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经营土地获取巨额土地收益,等于断了自家的“财路”。还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于提升自己的政绩显然有点“慢”,不如单纯追求GDP的增长速度那么突出,不能给自己“成绩单”上加分。

   在这样的错误的认识下,许多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普遍不足,中低收入群体被迫购买价格高昂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面对高涨不止的房价,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只能望房兴叹。

   实际上,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这才是真正了不起的政绩。当前,应该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强化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责任。同时,可逐步提高政府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上的投入比例,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扩大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以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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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14: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一步就是房奴阿。
就差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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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14: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我认为,还是要按人均享受基本的居住面积,超出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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