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4230|回复: 22

[【主题讨论】] 悬赏财富求助型[悬赏60财富]:问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方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3-15 10: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操作流程:http://readfree.net/bbs/read.php ... CA%C9%FA%BB%A8.html


问题如下:
1. 如何理解媒体监督对邱兴华案的影响?(20财富)
2. 如何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除了立法和媒体自律。(40财富)

其他奖励:http://readfree.net/bbs/htm_data/28/0703/308369.html  (20财富)

醉:大家快来发高论、挣财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5 13: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5 2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看看谁的钱包口开的大能吃掉这些银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5 21: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中,关键问题是自己对这方面的问题比较陌生,要不早就抢钱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5 2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去给楼主在茶社做个小宣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求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0 1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1. 如何理解媒体监督对邱兴华案的影响?(20财富)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最终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而告结束。
  媒体的调查和社会舆论的反应结果来看,公众依旧更关注案件的事实真相,而非程序的正当性,热衷于对案件的实体事实发表意见,而司法程序上的监督。社会各界对邱兴华案的关注焦点,从最初对犯罪经过、杀人动机、是否患有司法精神疾病等实体事实的关注,到最后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否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争议。可谓一波三折。“民意”和“专家意见”多是针对罪与非罪、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等实体事实而言。“重实体,轻程序”从老生常谈变成了“老生长叹”。在域外法治国家,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象早已转向司法程序,而非实体事实裁判,“实体监督”因为其不可操作性和非理性已成“昨日黄花”。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裁判,既需要裁判者具有专业的证据调查和逻辑推演能力,又需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面对浩瀚如烟的证据和卷宗资料,远非一般的公众所能承载。在没有对证据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以“民意”作出的判断较职业法官的判断更为正确?杜培武案前车之鉴未远,“民意”、“专家意见”却能视而不见,不能令人惊讶国人善忘。
  沸沸扬扬的各种争议也随之偃旗息鼓,一方获胜,一方失败仿佛是每一次争论的必然结局。但争论是否引发理性的反思和制度上的完善,却是检验争论是泡沫,抑或理性火花的标志。中国法治进程的千里之行,正是始于那些起初微不足道的跬步。杜培武、佘祥林案的争论,有了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规定;孙志刚案的媒体关注,有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可邱兴华案的争论,留给社会各界的无非是司法正义“胜利”之后的疑惑,留给法学界的则是遗憾。整个社会对司法正义的追求无非是不枉不纵,但在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路径上,学界与社会舆论则各持一端。这实际是理论界与社会大众“自说自话”所造成,理论界在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大众则在谈邱兴华是否应该杀人偿命。命题不一样,结论自然也不一样,争论看是激烈,却又风马牛不相及。理论界原试图引起社会各界对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缺陷的关注,却不仅没有实现这一初衷,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理论界学者动机的种种揣测。原本有益的争论,最终演变成无谓的人身攻击和捕风捉影,这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对社会各界对邱兴华案的争论进行理性审视,决非无益的炒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0 19: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某位领导同志说过:法学家应该保持适度的贫困,这样才能更具社会责任感。不过俺怎么觉得周围的法学教授们怎么都富得流油呀,没有响应领导的号召。

  所以呢,什么精神病鉴定不鉴定,监督不监督的对专业人士们无关痛痒滴!本人研究了一下,发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之所以被忽视,原因您猜是什么?——那就是没有精神病人协会,也没有精神病人参与修法司法行政呗!哈哈,玩笑啦。至于媒体嘛,看来楼主老兄对这个圈子不熟悉,指望它们来完成监督、实现法治~~~   ......响应号召,改为3号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1 08: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第二问题

(原创)除了加强立法和媒体自律外,还可以从以下途径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  针对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首先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改革审判制度,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明确规定:审判工作的公开化能够有效避免老百性由于掌握信息的稀少而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因此,要将庭审活动向公众公开,向全社会公开,通过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增加司法的权威。这可通过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直播庭审活动等方式予以保障。
2、媒体评论应遵循客观性原则,评论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妄加判断,要避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如该定何罪,判多少年监禁等)作出评论,而可就程序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3、媒体评论时应遵循公正性原则,不得偏怛某一方,应不带感情的进行评论,在可能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报道量应尽量对等。
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报道。
4、在评论时,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对任何称为犯罪分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1 09: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回复时标明是否为原创,转贴请注明出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6 07: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提醒,是原创的,我已重新编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0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你的问题是个伪问题,如果你是要写篇文章发表,看在60货币的份上我回了:
之前我想解释下为什么是伪问题,你的隐含假设是什么?可以看到吗?你是要一种监督方法吗?方法立足基础是什么?不去讨论方法立足基础是什么就开始议论怎么办就是伪问题。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你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除了立法和媒体自律”,我的看法如下:

首先按照论文写法,定义概念:什么是“司法活动”和:“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是指司法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行使裁决的行为。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新闻传播学中媒介确实有一项监督的功能,但是那是理想条件“应该”而不是“实际是”。媒介存在有两种模式:商业模式,比如英国bbc,国内的南方日报集团;一种是政治模式比如人民日报。他们都可以行使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但是运作模式不一样(俗话中的背景不一样)决定了他们的侧重点和监督范围都不同,而受众(就是读者,帮你写论文还有兼顾其他网友看懂不太容易啊)也是不一样的。官方媒体不说了,其实他们很多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仕途就是一张巨大的人情网络,不是个人可以对抗的。商业模式的媒体第一要保证自己的存在,他们要有收入来源:得到广告商和受众的支持。他们的生存法则就是获得注意,比如新浪(www),央视(tv),南方日报(paper)。在传播学中有这么一个理论:议程安排理论:媒介没法控制受众怎么去思考新闻或者信息,但是他们可以决定你思考新闻或者信息的内容(就像开会的议程一样)。比如我们每天发生的食品不安全,冤案何止新闻报道的那些,媒介报道存在一个信息把关人的过滤机制:我们看到的其实是媒介想让我们看见的那些,比如明星阿,色情啊,大学生自杀阿,房价很高啊等等,没有学过传播学的人一样不知道其实我们生活在别人安排的世界里而不知。

司法活动要求公平合乎我们文化以及比文化习俗更正式化的法律,司法活动中的公开制度部分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但是有前提的:人们要关心。无故死了没人关心的社会公开监督的职能其实打大折扣,谁愿意为一个和自己无亲无故的人喊冤呢?现实的经验和经济成本都不鼓励这些。其实我们国人是没有司法概念,司法要求对人人平等,罪犯应该是无罪辩护(经济市场又要相反,为什么?自己想去),美国对其政府一直是存在不信任文化的,大家看了那么多片都是把美国总统当作丑角来演的,天煞,空军一号除外,为什么?美国司法真正独立就是源于这种不信任文化,但是中国是另一种文化传统(最近人大会议,有变化趋势,国家富强之路上有些石头终于要搬了)。回到主体:司法活动为什么会不公正?对于不公正怎么修正。比如国家赔偿法执行的次数和内容是不是少了点。怎么让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很重要我写出来,但是不在这里解释了。

说了那么多,回到问题上来,媒介和司法如何交流?司法觉得你是局外人,而且不信任我们,有时给了新闻,媒介乱写,不符合事实的写,或者按照大众的民意写,但是与司法公正有违背的,比如民怨很大,但是按照法律罪不至死的由于媒介压力给判了不合理的刑。所以我们不愿给知情权和监督权(字面上给,实际是层层阻碍);媒介又需要爆炸性新闻。有收视率,点击率,购买率,让人知道“我们为您服务”,这样收入就有保障。关键是如何让这两者利益一致。可惜这种一致已经在私下非正式文化下达成,也就是潜规则。我说这个问题是伪问题也有这个原因。看问题出发点错了,不会有好答案。退而求次,按照lz的思路来:要保证的两者利益一直而又不在潜规则进行,在文化不变的条件下:那就一切透明;其实其他方法也有就是立法和行业自律;不过你限制了不用的。这题很有刁难人的味道,但我想你是无意的。这个联系也许没看清楚吧。

总结论文:定义我给写了,展开思路我给了:那些传播学的理论抬出来吓人有一堆字了,结论也给你起草了。

希望早点给钱啊,费了我一晚上。我欠了一些网友货币了。我不喜欢欠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01: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ereree 的回答, 看来ereree是传播学专业的人士.

其实楼主的提问说不上是"伪问题". 写论文是要搞清定义及列出相关的假设. 不过从学习或探讨问题的角度看, 就不一定要列出相关的定义及假设. 因为不少定义都源自课本或某些理论. 过份重视这些东西有时会使人的思维变得狭窄. 只要讨论者注意讨论过程中的沟通问题及在适当时间解释清楚自己的观点及定义, 就很不错了.

英国BBC是可以说是半官方机构, 它受政府财政资助. 但它与国内传媒不同, 他有独立的编采权, 也可以批评政府. 既不是楼主所说的"商业模式", 也与国内的官方传播有不少分别.

别以为媒体真能安排我们所思所想. 不少人都会从相反方向解读政府媒体的宣传. 当官方传媒播出某些"样板"新闻时, 真心相信的人又有多少?

(抬理论不难, 吓人就不必啦! 我们的目的是追求知识. 大家一起来讨论吧!)

即然有人己提供思路, 请楼主主动参与讨论!!!

另外, 建议楼主说明一下第二条问题, 你指的是什么监督? 给些例子吧!
(楼主是不是想抄答案交功课???  ^_^)

如何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除了立法和媒体自律。(40财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20: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并非传播学的人士,而是学过而已,
“就不一定要列出相关的定义及假设. 因为不少定义都源自课本或某些理论. 过份重视这些东西有时会使人的思维变得狭窄. ”,没有定义,你说你的“监督,媒体”;我说我的,根本就不在一个层面,怎么讨论?
明细的目的就是要更清楚地说指为何物,看来你对知识是有怀疑的态度的。这点很好,但是告诉我们知要疑的人,一般没有告诉我们怎么疑,凭什么疑;你全盘的否定课本不太对的,也许你是指国内的课本吧,还是多看国外的一些优秀的课本,比如一些大师写的,饥饿的灵魂就是好书。
传播学我没有细说,确实有有效传播理论之说,就是受众有免疫的功能,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更是如此,但是我想说的是,你还是离不开媒介的控制,你不上网,不看书,不听人讲,可能吗?
你好好想想营销中的整合营销思路,就是全方位的对你进行轰炸,而且保证被炸得舒服。大部分的消费行为都是被操纵的,只是你不知道而已,这是广告,公关,行销,媒介一起运作的结果。我们免疫的速度赶不上他们的速度,而且我们是孤立,相对低智的。一些消费文化的书可以参考,这里面国人有些人还是不错的。有被翻译到美国的书,不容易啊。

还有,什么时候给钱啊,没有信用,没信任了阿。版主出来管事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unll10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3-27 21: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不是学传播学的,但是说说我自己的理解。媒体的作用始终是双面性质的,具体看媒体把握的度,有时候媒体的效果会远远超出事实,也就是说,某种意义上来说,夸大了事实的存在性和肯能性,换句话来说似乎可以认为炒作始终是媒体的一种手段,就看执行者是往好处炒还是往坏处炒
  当然,央视的一些报道还是很真实的,民众要的就是如实反映问题的媒体。像以前的焦点访谈,如今的关注等等栏目。当然我这里主要讲的还是多媒体传播媒体。包括电视,电台等。
  至于邱兴华案件,其实只是很多类似案件的一个典型,媒体这个时候就充分发挥了其监督和宣传的功能,这么大一个国家,每件小事都报道都监督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媒体的监督还体现在典型性和大众性上,同类的案件可以找个典型的案例分析,解剖,细细琢磨,然后给社会,民众一个合理的遵循国家法规的解释。这样,作节目的人了解的深刻,看节目的人也知道个大概,就这样媒体自然而然就实现了其监督的功能。
  反过来说,节目中的人物本身却对自己的行为似乎没有媒体了解的那么深刻和详细,以至于很多时候媒体问道当事人为什么这么做以及知道这样做饭不犯法时,他们也无奈的回答“我没有想过”。所以说媒体对大众的监督还是要建立在大众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的,不然,对于不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对待邱兴华的案件就像是看一部记录电影一样,看过了,讨论过了也就过去了。至于有没有事后的反省和深思那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说,媒体除了对大众有个监督以外,更多的还是要有宣传作用,让人人懂法,了解法,这样才能更好的监督。不然媒体的作用最多也就是揭露一些案件,讲述一些法规。能不能更有效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就不得而知了。
  某种意思上来说,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并没有很明显的界限,监督的同时就是一种宣传。现在大多数节目的报道方式基本上都是寓理于事,在案件中贯穿法律常识,我认为效果还是很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绿眼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3-27 21: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议程安排理论"也不是总是有效的,一些事件的新闻效应不可能被忽视,媒体并不总是有选择的主动权.当然对于一个垄断的媒体可能是一个例外,但只要存在行业的竞争,那么,什么被报道,什么不被报道仍然是被新闻本身的要素所规定的.媒体毕竟不是竞选办公室,他需要考虑的不是我想说什么,而是有什么需要说.

不可否认操纵的存在,即使是同一事件的报道,也存在报道的角度,材料的剪裁,倾向性等等的不同,这些因素的影响甚至大于事件本身.然而这些并不能改变新闻媒体本身的性质.行业有它自身的规范,它如何经营以及参与者的身份,并不足以改变它生产什么以及它如何生产,

另外,操纵的取向仍然是复杂的,如此复杂以至于很难辨别.也许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对它施加影响.至少就广告业而言,它甚至是在迎合我们.一个营销策划的成功在于对用户需求和价值观的揭示,而不是灌输一个观念,尽管表面看起来是这么回事.

有时候解构进行的太彻底了,以至于需要对解构的观念进行解构.总之我不反对设想缸中之脑,但是最好让电影导演来想.

这个不是回答问题,只是兴之所至,对传播学说不上什么,打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22: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ereree于2007-03-27 20:01发表的 :

讨论方法有很多, 有人可以象辩论般一开始便清晰界题, 也可象教入门课的老师般从日常生活的例子或概念引入讨论. 方法是多元的. 因此我说只要讨论双方能够处理在"讨论过程中的沟通问题及在适当时间解释清楚自己的观点及定义"就很好了, 不少很好的研讨会也没有人作出严谨定义. 另外, 我的贴中也没有说过或表达过否定课本或轻视知识的观点. 其实不同理论都有它独特的产生背景及适用的范畴. 理论是求知的工具, 而非为写论文而创作出来的. 如果兄有什么好书推荐, 例如消费文化之类的好书, 可以到读书参考版或妙笔版发贴.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22: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威望:+1(醉乡常客) 欢迎优秀的新”
的行为,我很失望。。。。。
算了,也算这里的江湖文化的无奈吧。我就“沉默螺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22: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注册近两年,迄今为止共在线9小时,其中至少3小时是昨天和今天的。

楼主所发帖子,除了求书,就是求财。从本帖11、13楼可以看出。

如果说我菜鸟不识货,本版那么多各学科的硕、博、副教授、教授等,难道没一个识货的?

凡是在读书、娱乐版常混的网友都知道醉人好说话。

希望你在“无奈”、“沉默”之余,能抽空自省几分钟。

其实,读书区的威望和币很好拿的,甚至比喝水还容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7 22: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sunll100 提出监督体现在典型性和大众性, 这种影响较深远. 由于传媒的广泛报道, 使这案件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话题, 也引起及加强大众对相关法律/犯罪问题/犯人心理等议题的兴趣及了解. 当我们到讨论区看网友的讨论时, 可以看到不同人的观点及意见. 当公众参与这案件的讨论时, 就可以加强对这些议题的反思及认识. 这个过程中公众己经不是单向接受传媒的意见, 而是多了公众本身的互动及交流. 结果, 公众的监督能力提升了. 这也是媒体影响之一.

如就个别案件来说, 媒介能够大大增加公众注意, 当局要比平时处理案作时更为谨慎. 但从另一方面看, 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 公众的主流意见也可能影响到执法者, 使他们遍离一贯处理同类案件的原则或惯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5-3 01:07 , Processed in 0.393145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