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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生子法院判其对孩子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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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3: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刘某遭同事王某强奸后怀孕产下一男婴,并因难产而死,男孩便由外婆抚养至今。王某因强奸了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8年后,王某刑满释放,向刘母提出抚养小孩。刘母不同意,王某遂以自己是孩子亲生父亲,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为由,向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兴国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小孩归王某抚养,刘某母亲有看望权。
   说法: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充当监护人。本案中小男孩的母亲难产而死,而王某又在服刑,这时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是正常的,也是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的。现王某已刑满释放,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形随之消失。
   王某虽因强奸行为生下男孩,但其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男孩属非婚生子女,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既是王某的权利,也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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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3: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鲜的法律,强奸也算非婚生子女,贪污犯的钱是否经过处罚后就该属于该犯了?承办后的小偷是否有对自己所偷物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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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5: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之后就成好人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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