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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年终奖计税多发1元可能多交税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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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08: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目前社会各界对于年终奖计税新规定的不同算法,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官员证实,计算方法采用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6001元奖金与6000元相比,多出一元钱却要多缴275.1元税。北京市地税局昨天表示,北京市转发该办法的意见将于春节前后出台。如果纳税人已按旧办法缴税,税务机关将予以抵减或退税。

  日前,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按通知中算法,6000元奖金应纳个税300元,而6001元应纳税575.1元。为此有人提出,速算扣除数应当乘以12以求平衡,按此算法6001元奖金应纳300.1元个税。昨天,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确认,应按第一种方法扣税。该负责人表示,如果速算扣除数乘以12就是按年计税而非按月计税了。“尽管一元之差要多纳几百元个税,但这不是比较的概念,税率有严格规定,超过500元就必须按照10%税率缴税。尽管如此,新办法仍比旧有算法少纳税近300元。”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史小军告诉记者,北京市的转发意见将于春节前后出台,有关负责人透露,拟将在同一月份中发放的同一年度不同名目的其他奖金,诸如全勤奖、业绩奖等全部相加后除以12,计算应纳个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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