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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律师会馆与法律人的贵族精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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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16: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会馆与法律人的贵族精神
                              —— 读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有感
                                 

僻处孤岛的英伦中古时是一个等级森严的民族,这里不仅有封建国家特有的采邑制等级,还有诺曼人带来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尊卑贵贱。一个社会里贵族制度的维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仪礼、服饰和语言这些精微的文化符号,只有熟稔于贵族阶级文化符号的人,才会被视作真正意义的贵人。电影《泰坦尼克》里有一个胖胖的美国女人,她的丈夫在西部淘金发了财,她穿得珠光宝气,混迹于头等舱的上流人之间,但却得不到他们的完全认同。私下里,他们都带着非常微妙的神情戏称她为“new money”。“new money”很难准确地译成中文,如果非译不可,大概介于“暴发户”与“新贵”之间。然而世界上是否真有一种贵族,天然在血统上就具有正当性意义的尊贵?最初出现的“贵族”与“平民”,其实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化了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区分,而这种区分总要随着人事疆土的变迁,慢慢模糊了自己的界限。要是究起死理来,贵族最初大多都是“新贵”,终归要年代久远,文化符号发展到很成熟了,人们才能在心理上认同他们的尊贵。

历史学家塞西尔•黑德勒姆的《律师会馆》,是对一种特殊的贵族文化符号的精致写照。这群名叫法律人(lawyers)的贵族,他们并不必然具有高贵的血统,他们之所以被人们尊崇,是因为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掌握了用法律来治国的新的统治术。时至今日,贵族制度在世界上大部分地方都已绝迹,唯独英国的法律人还保留了穿长袍、带假发的古老贵族文化遗迹。透过黑德勒姆从容不迫的描述和铺陈,人们可以看到,伦敦城中的四大律师会馆,历史上曾经是孕育乔治•坎宁首相、阿斯奎斯首相、迪斯雷利首相、格莱斯顿首相、格伦维尔首相的政治家摇篮,也是杰弗里•乔叟、威廉•莎士比亚、弗兰西斯•培根、查尔斯•狄更斯、托马斯•莫尔这些风雅人士出没的地方。律师会馆的故事在不断地壮大,“这个故事不仅给我们带来一幅那些王室法院的伟大摄政官、那些构建强盛英格兰法律的伟大法律人以及那些捍卫人民的权利、自由和进步的法官的图景,而且也是一幅关于文学和建筑史上很多伟人的画卷”。(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张芝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9页)

马克斯•韦伯认为英国的法律行会是阻碍法律理性化的强大力量, “假如我们将私法的理性化看成是对法律内容的逻辑简化和重新安排,那么这种理性化在古代后期的罗马法中已经达到了迄今已知的最高程度。但是这种私法的理性化在一些经济理性化达到相当高程度的国家中却仍然十分落后。在英国,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在那里,罗马法的复兴被法律社团的强大力量所征服”。(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6页)当罗马法复兴波及到英国之时,普通法法律职业阶层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抵抗法典化的倾向,因为法典化可能会使他们掌握的复杂法律技术变得一钱不值。或者说,罗马法复兴对于英国法来得太晚了,这时英国的法律贵族阶层已经成形了,而贵族阶层往往不愿让外人轻易分享他们的特权。

如果把法典化、逻辑简化作为法律理性化的特征,普通法的确是一个拒绝理性化的特例。但如果把中央集权、法律统一视为统治的理性化,英格兰君主却是欧洲较早重用法律新贵来实现统治集权化的先驱。
中世纪英国形成中央集权国家的进程要先于其他的欧洲封建国家,从征服者威廉开始,早期的英王一方面要依赖诺曼底贵族的支持,一方面又要培植新贵来削弱老贵族的势力。于是教士和法官,就成为英王用来巩固权力的两支重要力量。教士帮助英王逐步排除罗马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到了亨利八世时代,英国的教会终于脱离了罗马教廷的直属控制,遵奉英王为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法官则通过王室法院系统帮助英王逐步削弱地方领主的势力,在同地方领主争夺权力的斗争中,“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泰格、利维《法律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王室法院通过独特的令状制度,慢慢蚕食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所以教士和法官,这一僧一俗两种新贵,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没有显贵出身、不能靠继承爵位发达的社会各阶层,从老贵族的幼子到贵族底层的骑士,从受过教育的市民到乡间薄有产业的乡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搏杀进这两个阶层,成为王国的中坚力量。

起初王室法院是同时具备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并无专业的法官阶层,王室法院的法官都是王廷的官员。但随着普通法逐渐发展为一门复杂的技术,13世纪中叶以后,王室法院的法官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王室法院的诉讼使用严格的令状制度,当事人选择令状失当就会导致败诉,令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诺曼法语。这样复杂的工作,一般无知无识的小民若无熟悉法庭程序、具备语言素养的专家指导,根本就无下手。12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即已出现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陈述人(narrator)、助诉人(pleader)、代诉人(attorney)阶层,此即为后世律师的前身,1235年的《默顿法规》规定,所有自由人均可通过法律代理人进行诉讼。随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的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弟都希望学习法律来从事这一收入丰厚的职业,于是自发形成了所谓“法律学徒”阶层。他们聚集在伦敦西部,通过旁听威斯敏斯特厅王室法院的审案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会馆,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在14世纪的英国,也就是爱德华三世王朝,4所主要的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还有一些小律师会馆几乎同时出现,它们的结构很相似,目标一致。这些会馆簇拥在伦敦城的边缘,从霍尔本到文秘署巷、从舰队街到泰晤士河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就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演变成了行会式、学徒式的教育。

正如黑德勒姆所言,“中世纪的大学如同一个学习行会。流传至今的4个律师会馆是伦敦古老的法律行会的代表”,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行会”。(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第12-13页)起初律师会馆吸引的是中产阶级骑士和乡绅的子弟,律师会馆的出现,说明法官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尊贵职业。但后来,律师会馆慢慢从小客栈的小协会沿着贵族垄断的路线发展成为大的、富裕的组织。他们买下了舰队街和文秘署巷圣殿骑士团的产业,有了属于自己的别致徽章,历代的建筑艺术家都在这里施展才艺,文人雅士在这里写下流传千古的篇章,威廉•莎士比亚在这里上演他的新剧,从法律语言中汲取生动的语言素材。于是四大律师会馆就从法律人的行会组织,慢慢演变成培养绅士的礼仪学校。“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会馆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特点,逐渐变成一所贵族大学。…牛津和剑桥本质上更加民主,它们的学生主要来自自耕农和工匠阶层,而律师会馆变成由年轻贵族和绅士组成的上流社会的学院”。(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第18页)

这样的变迁似乎可以说明血统政治的惰性,很多法律人是新贵出身,比起世系久远的诺曼底贵族,他们大多出身微贱。但是王室法院的权力系统赋予他们地位,作为直属英王的官僚阶层,时间的魔力慢慢也赋予他们新的血统尊贵。失土(Lackland)王约翰在位期间,诺曼底被法国人夺回去了,诺曼底的失去,使得很多老贵族家道中落。百年战争期间,又有大批老贵族丧生,随后继起的玫瑰战争,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老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导致双方同归于尽,恩格斯说:“英国由于玫瑰战争消灭了上层贵族而统一起来了”。就这样,老贵族会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新贵会随着时间推移变成新的老贵族,而在他们之下,则会萌生新一代的新贵,血统政治就这样一代一代延续下去。到都铎王朝时期,贵族豢养家兵的制度已被彻底取缔,丧失了对武装和人口的直接控制,(参见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126-127页)。英格兰已经成为中央集权的王国,绅士和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他们开始提倡新的门第和等级,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不是世袭的勋爵(Lord)而是新封的爵士(Sir)。律师会馆昂贵的学费,把寒微人家的弟子拒之门外,詹姆斯一世甚至签发了一个法令,宣布皇室不允许没有绅士血统的人进入会馆。

弗兰西斯•培根和爱德华•科克的时代,英国的法律人曾因司法腐败横行而声名狼藉,培根爵士亦不能洗脱收受贿赂的嫌疑。然而这个时代却是旧体制要发生革命性变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要从旧体制中滥觞的时代,法律人则要在这种革命性变化中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光荣革命前夕,英王詹姆斯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滥用星室法庭推行个人专制,将普通法法庭的令状弃置不顾,引发了衡平法院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冲突。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提出了著名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说,主张普通法的权威高于王权。1608年,英王詹姆斯一世与王室法院的法官会晤,其间詹姆斯一世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科克法官出身于法律世家,他的父亲罗伯特•科克即是林肯律师会馆的一名主管(bencher)。21岁那年,科克从剑桥大学转到伦敦的克利福德律师会馆修习法律,次年(1572)转入著名的内殿会馆。27岁他就获得了律师资格,被誉为会馆的精英,通常来讲,学生要在会馆学习八到九年才可能获得律师资格。他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期间就任总检察长,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则先后任王室法院高等民事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查理一世统治期间,他成为英国国会的领导人,参与了国会同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的斗争,1621年因此身陷囹圄。1628年他参与起草了英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文件《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1634年他死后,查理一世下令查封他的所有手稿,认为它们包含了对国王权威的偏见,1641年长期国会才将他的手稿出版。

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起始就主张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君权,詹姆斯一世曾经在对国会的演讲中说:“君主政体是世上最崇高的事情。……上帝有创造与毁灭的能力,做与不做全视其喜好。给人生命或置之死地,审判所有人类而不接受任何人之审判,握有相同权力者即为君主。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操生杀之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所有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理性开始时代》(上),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即便在当时的英国,这也是一种开倒车的论调。因为在英格兰的传统中,贵族一直是能够约束王权的力量。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国王即同贵族达成协定,未经贵族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失土王约翰在位时穷兵黩武,滥行暴政,1215年各地贵族群集伦敦,逼迫约翰同他们签订了《大宪章》,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然而历代的英王,一方面削弱老贵族势力,一方面也都希望摆脱这些条款对王权的限制,由此展开同国会的明争暗斗。

都铎王朝从法制上根本削弱了土地贵族的势力,也摆脱了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新贵族羽翼尚未丰满,童贞女王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斯一世以苏格兰君主入主英伦,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作为一个外来人,詹姆斯一世急于为自己创立万世基业,难免就要下猛药了。面对咄咄逼人的英王,科克法官为英国宪政的古老法治原则作了杰出的辩护,法律是一种“人为理性”,是必须经历长期的研习和训练才可以掌握的思维方法,它不同于辨别善恶、美丑、真假这些无需演练、仅凭常识即可以获得的“自然理性”,即便贵为国王,没有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也不可能获得公平裁断诉讼的“人为理性”,而法律是千百代法律人智慧的结晶,它的可靠性要远胜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没有人能比法律更为睿智贤明”。就这样,出身于内殿会馆的科克法官,正是从这里创造了法律贵族的新意识形态,法律人所受的严格职业训练,是可以对抗王权的独立的力量。正是律师会馆中一丝不苟的普通法教育,让法律人可以自豪地向国王主张,理性的权威要高于神授的君权。受过严格职业训练的法律人,只要保持不受制于任何个人权威的独立地位,就可以在王权与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中充当超然的公断人。

正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言,法治秩序在近代的形成,就像生命保险一样,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它的成就归因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多元的政治势力,二是超验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讲,贵族势力的存在,是对专制政治的一种有效制约。在英国,普通法一直是历代贵族用来制约王权的工具,在这个复杂漫长的政治斗争过程中,普通法日渐演变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坚强壁垒。“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诉讼,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页)

在近代英法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贵族同市民阶级的联盟,终结了古老的君主制。而随着王权的覆灭,血统政治和贵族阶级作为君主制的附生产品,也势必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然而一个社会里是需要一定程度的贵族精神的,贵族精神崇尚荣誉、秩序与权威,如果在荣誉、与秩序的背后,法律的权威取代了世俗权威成为最终的决定力量,一种现代意义的贵族精神就已经形成了,即便它已经不再象征“血而优则仕”的血统政治。

四百年后的今天,血统政治已经成为历史烟云中的呢喃,在通过精英式职业教育保障法律人高素质的普通法系,法官收受贿赂也已成为骇人听闻的历史遗迹,法律人阶层充当了社会中裁决政府与公民之间冲突的公断人,成为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旧瓶可以装出新酒,老树可以开出新花,在英格兰宪制自然生长的漫长历史中,很多陈旧的制度,都经由特定时代条件的成就,演变为现代文明社会人权与自由的壁垒。起初作为王室法院和地方领主法庭争权夺利产物的判例法,后来却演变为对法制可预期性的坚强保障。起初用来集体作伪证的宣誓裁判( Compurgation),后来却演变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12人陪审团。起初用来维护一个新贵阶层封闭特权的行会式教育,后来却成为近代第一个司法独立的理由。律师会馆的故事,记录了英格兰无数伟大人物在四所会馆留下的足迹,记录了千百年一代又一代英格兰贵族的兴衰荣辱,但是一种真正属于现代社会的贵族精神,一种不以血统论贵贱而以知识论尊卑、不尊奉世俗的权力而尊奉法律的无上权威的贵族精神,会在这里永远传承下去。

(载于《博览群书》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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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18: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才情俱佳,也颇有“贵族气质”

门外汉小心的扣门而问:
sonia是不是暗示俺们这里没有古代英伦的“lawyer”,所以演变不出现代法律体系,乃至形成不了人权及自由的壁垒.....西方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俺们这里的“中华法系”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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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18: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多典故都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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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9 15: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aπολλωv,过奖了,不敢当

中华法系偶没什么研究,不过中国自古就排斥讼师。中国为什么没有形成法治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偶也说不清楚喔。不过中国古代贵族政治绝迹得很早,秦统一天下,六国贵族复起,汉以后有门第和九品中正制,贵族政治仍有残余,对君权或者能有所制约?偶不是专业搞历史的,不过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唐以后兴科举,门第就被渐渐铲除了,大一统愈演愈烈,形成专制政治,到明清就极为严密了,凡是危害君权的因素,都在制度上逐渐削弱,八股文控制思想自由,废除宰相,重用内臣,特务制度,等等等等。孟德斯鸠描述专制政治说,只有一个人是主人,其余的人都是奴仆,都是平等的,这很适合描述明清的中国政治。

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里提到过,汉朝行察举,是推荐的,推荐权掌握在世家大族手里,做官的很少出身寒门,多半是贵族出身,但是那时官员很少,做官也不是图财。科举以后,什么人都可以通过考试做官,官员数量越来越多,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做官往往就是为了图财,经商也没有出路,有了钱就想买地买官,官本位越来越重。看来贵族政治也不见得是坏事。

偶是外行,随便瞎说的,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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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5: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sonia所言不虚,不过就不要过谦啦,也算熟人啦

俺是说 现代 中国的 现代 法制建立到底缺什么,据俺和香港同胞的交流,他们好像都很抵触西方人权,譬如婆婆打儿媳入狱,他们说:都是和西方学的什么人权....俺真想布一下道,不过还是放弃,否则出言必当另类。俺的感觉就是学术理论 和 世俗认识 总是那么格格不入。平日想来读了大把的民主、自由、人权书籍,用不上地,苦恼异常。

从根本上说大一统的形成西方也曾有过,但最后都分崩了,估计是由于边上没有一个强势文明的存在(欧洲之于西亚),但想想也怪,洛克、克伦威尔的出现,发生在英伦,而当时欧陆正是王权神权专制的鼎盛时期,英伦作为一个相对较小的封闭系统,自身协调供给能力太差,由此才引发划时代革命?

还有,古中国的“贵族气质”比较适合地本土化一下就是“王侯气质”“官样”,“贵族政治”之于“君主立宪”,如同伊丽莎白之于女王万岁,于中国则变为慈禧之于老佛爷万岁,咱就差别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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