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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两市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阳光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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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7: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赔偿案,某开发商因为楼盘遮挡临近建筑的阳光,被判向两名原告作出赔偿。
  近年来城市开发中,因新建楼盘遮挡阳光而引发的“阳光权”纠纷,在南京日渐增多。2003年,南京甚至发生了49名检察官因讨要阳光权起诉南京市规划局的诉讼,但法院认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发证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上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检察官没有打赢的官司,却被两名普通市民打赢了。
  这两名原告是樱海公寓4栋的业主。2005年,小区南面开发了新的楼盘,其L型高楼正好把他们的阳光挡得严严实实,冬天甚至全天没有阳光。
  他们曾经同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拿出了规划局的批文:拿地是合法取得,项目是合法审批,甚至在建设中还按照规划局的要求,降低了楼的高度,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两位业主遂直接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因为被告在建楼房对原告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造成的影响已侵害原告的日照利益,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因此,“综合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衡量”,并结合其房屋的地段和价值,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
  对此,著名宪法行政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旺洪解释,行政许可和侵犯阳光权是两个法律关系,造成原告阳光权被侵犯的是被告的行为,被告当然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因此给被告造成重大影响,被告可以向许可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但这是被告和许可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原告诉求无关。
  南京一位资深律师也认为,此案给同类案件指出了一个方向:直接向开发商索赔,而不是去探究规划局的责任。他认为,过去发生这类问题,一般都是起诉规划部门,企图通过找行政许可的问题,在打赢官司后让规划部门撤销规划许可证,达到排除妨碍的效果。但由于规划审批往往形式合法,胜诉很难,而且即使胜诉,也不可能将新建好的商品房拆除。而直接向开发商索赔就比较简单了,因为确认侵权事实相对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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