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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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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6: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利权的抗辩权

Bronchoxu整理



1. 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的私有权利。专利法第57条规定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如果专利诉讼的原告不具有上述资格,当然有抗辩权。



二、专利法63条规定的抗辩权

专利法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上述法条的第1款第1项是“专利权用尽”,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当专利产品售出,专利权人已经从售价中得到了利益,此时专利权用尽。第2项称为“先用权”,其符合法的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第3项是“临时过境”,举例说明是:专利权人不能要求装有自己专利零件的飞机(或其他工具)不能通过本国国境。第4项是为了避免专利权滥用而影响科学技术发展。

第2款是免责条款,也是从公众角度出发,避免增加商品交易的成本。

三、专利无效抗辩

权利存在是侵权诉讼的前提。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无效的抗辩程序上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类别不同而略有差别。《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年21号))第8条第2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能否能够在答辩期内用无效请求中止诉讼的因素还有被告能否提供影响该专利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证据或者理由。



四、未落入涉讼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在前述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需要解决的是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或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诉讼中法院将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用以认定两者是否一致或等同。技术特征完全不一致或部分不一致处的替代技术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并比专利技术有了实质进步的,不在侵权之列。

五、自由已有技术抗辩

自由已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自由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而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自由已有技术完全相同,根本没有新颖性时,可以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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