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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强奸罪和抢夺罪并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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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奸罪和抢夺罪并罚吗?


甲开车兜风路遇美女乙,乙请求搭乘,乙坐上车以后往偏僻处开,乙发现不对要求下车,甲停车后往山里拉欲行不规、乙呼叫甲害怕就放开乙,上车发现了乙的手提包落在了车座上,打开一看里面有钱包,于是将车发动逃跑。乙抓住车窗呼叫停车,甲开车走了,乙被车剐倒然后报警甲被抓住了。
选项:(   )
A:甲够成了强奸罪
B不构成强奸罪
C构成了抢夺罪
D属于强奸罪和抢劫罪的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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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3: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抢劫是错误的.
乙在被强奸过程中遗落的物品本来并不失去占有,
从本案的介绍来看,若定抢劫势必把强奸的前行为作为抢劫的实行行为,但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出现了行为的停止,即从包的散落到行为人拿包而逃中间发生了中断,抢劫不容许行为过程的中断,应是即时性的,包的散落是并非在抢劫意思的支配下实行的,作为抢劫的附属后果只是占有方式的调整,即由紧密的占有过过渡到不紧密的占有.由于行为人的前行为,其对包有保管义务,而且被害人并不失去其占有.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侵夺他人的占有的行为.其保管义务乃基于不法行为而衍生,并不足以对抗被害人的占有.
该案的夺财行为可定盗窃或抢夺,视被害人与物的紧密程度而定,若过于密切,行为人的突然开车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的受伤,系危险行为,定抢夺,反之,定盗窃.
至于强奸,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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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3: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倒  lz莫非在准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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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w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2-6 16: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甲的强奸罪是成立的。但是应该定为中止犯。
  在乙上车后,甲开车往偏僻处意图不轨。后又中止了他的不法行为。从当时的情况看,甲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完成犯罪行为,而停止是出于他自己主观的意愿。不是由于外在条件的不允许。虽然当时乙的呼叫使甲害怕,但并不能达到阻止甲不法行为的程度。因此可以看出甲的主观恶性并不那么严重。他的行为应该与强奸未遂区别开来。
  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被阻止或者是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简单的说就是行为的结果是在行为人的预料之外,和行为人的期望不一致的。上述甲的行为和这个条件并不符合。所以我认为,甲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中止犯。
  至于甲劫走乙皮包的行为,不属于抢劫而应定性为抢夺罪。抢劫是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产生恐惧而自愿交出财物。抢夺是“乘其不备,公然夺之”。本案中甲利用开车之便,迅速发车逃跑。很明显属于抢夺的范畴。
  甲前后两个行为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抢夺行为是中止强奸行为后临时起意的。所以应以两个犯罪行为定性。应以强奸罪(中止)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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