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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的《民法总论》(第二版)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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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3 13: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梁慧星的《民法总论》(第二版)的第八页提到,“因契约无效而产生返还原来所交付的物的请求,民法称为不当得利。”本人认为,这种观点类似于台湾的物权无因理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一经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物的原主即丧失所有权,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在该书的第165-166页中,作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应当废弃。在《民法债权》一书中也曾指出,按现行民法,合同无效的,交付不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因此,第8页的观点应当修正。
2、该书在134页中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部分提到,法人目的的限制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在135-136页关于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的论述中,却又断定法人目的限制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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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4 10: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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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6 16: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名家也会出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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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096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0-23 01: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得真仔细,我看书不太认真研究,要向楼主学习!

不过我觉得,就第一点而言,梁先生好像只错了一半。原文是“这种无合法原因而交付的物或金钱”,金钱这部分应该没错,因为金钱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流通物,法律规定对金钱谁占有谁就取得所有权,所以只能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对于物,则应主张自己对物的所有权而取回物。

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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