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001|回复: 0

[【刑事法学】]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劳动调解制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9 22: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时候我迷惘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修改之快,甚至超出了对其审视和执行的速度。代表性的就是宪法。82立宪以来,几乎人大换届必改。
抛开宪法不谈,我现在思考的劳动调解制度。近期的立法热点之一是劳动合同法。其目的在于维权。劳动合同立法对于劳工维权是必须的,这一点我不否认。但是我们对于已经建立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又没有审视过呢?我想没有。审视的必要性在于,维权为目的的劳动实体法包括劳动合同法,都必须在争议之后的解决制度中加以运用。争议的圆满处理,同样是实体立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很多时候劳动权益的实现,用到的实体法律很简单,关键还是用人方的执行的问题。
而对于初始环节的劳动调解制度,重视尤为不够。
批判的意见,主要有劳动调解程序不合理(相关的时限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以及调解不具有强制性。
对此,我想请教各位学友:
第一,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三方原则,与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三方原则,是在制度内容设计上有差别呢,还是在我国执行的效果上有差别呢?
第二,调解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性,这一现状的依据何在?调解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和斡旋下形成的一种类似和解的结果。既是和解,为什么不能视为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而赋予其可诉性呢?
第三,如果说调解不具有强制力,是国家相关规定的话(请告诉我是哪一条),现在青岛已经制定了地方规章赋予其强制力(网上搜索可见相关报道),那么青岛制定的规章,是否违反立法法,应视为无效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25 12:43 , Processed in 0.180657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