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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3: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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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部存在重大问题的《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围绕着《物权法草案》,正在进行着一场争论。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但是,在许多反对的人中,并不是反对《物权法》本身,而是反对其中的违反宪法的不合理的表述。象巩献田等718名就属于这一类。我也是属于这一类的。尽管如此,我还是非常感谢这部存在重大问题尚未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正是它第一次明明白白地、赤裸裸地把我们国家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全集中地暴露出来了!在此,我特别关注的是关于国有财产所有权由谁行使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草案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有所谓“依法处分”国有财产之权。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实际上这么多年以来,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我们国家一直是如《物权法草案》中表述的那样走过来的。对于这个问题,根源还不只是《物权法草案》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宪法》本身在这方面就表述不清,甚至是完全自相矛盾的。难道不是么?
为了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我们得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入手,从宪法的有关论述入手,仔细分析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的意义,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主要含义。《宪法》的局限在于,没有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化大生产的需要,究竟由谁来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实际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后面的混乱埋下了祸患!
那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政府所有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段统治的机器。它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问题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是由国家的哪一机构所有?是由其中的一个机构所有、几个机构所有、还是全部机构所有?在此,显然是模糊的。若由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机构所有,则与全民所有的真谛相背离;若由全部机构所有,一则扩大了全民所有的外延,实则易主;二也不符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必须明确、集中的要求。可是,宪法在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及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来,并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在我国,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当国家所有取代全民所有的同时,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已被政府所有悄然取代了。这就完全违背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谁的权力就最大。在我国,既然宪法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就只能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容质疑!可是,我们的宪法却把这最最重要的东西弄反了!人民因此失去了在全民生产资料中的神圣的主人地位。为人民服务成为空谈,官僚主义满天飞了。
虽然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多项职权,其中规定国务院在财政经济方面的职权是:“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是实际是执行机关变成了所有机关;虽然宪法规定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代表权却被政府取代了,使得人大的这一最高权力变成了无根之木,因而大打了折扣;虽然宪法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评议厂长(经理)的工作,可是当企业的厂长(经理)是行政一把手、工会主席以行政副职的身份屈居在厂长(经理)之下时,这种监督便显得格外苍白无力了。在这样的情形下,确切地说,所谓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已经有名无实。因为它已被纯粹的国家经济、实际是行政经济替代了。而美其名曰的所谓计划管理体制也不过是绝对的行政控制体制的化身罢了。
——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根本性质上的严重错位,是方向性的严重错误!为什么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某些机关、事业、企业的头头可以自行决定处分国有财产,出售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大流失?为什么政府没干好工作,没为老百姓服好务,应该下跪的是政府官员。可是,现在却反过来了?——说穿了,就是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官僚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
谢天谢地!尽管这部存在许多严重问题的《物权法草案》注定是要进行修改的,在此之前注定是通不过的。但是他第一次明明白白地、赤裸裸地把我们国家存在的重大问题给完全暴露出来了。这难道不是《物权法草案》的功劳?功劳大大的!了不起!历史将会证明,随着未来这部经过修订之后的科学的合乎中国国情的《物权法》的出台,必将迎来中国的民主政治,而中国的官僚主义政治将以此为标志,寿终正寝!举起左手打倒官僚主义,举起右手打倒完全西化的自由资本主义,实行宪政民主,坚定不移地走新民主主义的道路.未来的《物权法》必将担负起这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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