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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物权法》不是穷人的福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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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7: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首发]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有利于穷人利益的维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1月16日在“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讨会”上如是说。http://news.qq.com/a/20070118/000237.htm看罢这段令人忍俊不禁的新闻,笔者立即想起19世纪末20 世纪初法国著名作家法郎士的名言:“法律以其庄重的平等,禁止穷人也同样禁止富人在桥下睡觉、沿街乞讨和偷面包。”套用法朗士的名言,我们可以说:“《物权法》以其庄严的平等,保护富人的别墅也同样保护穷人的打狗棍”。
    当然,《物权法》的出台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的私人财产,尤其是遏制国家公权对于公民私权的侵犯是大有裨益的。然而稍通法理的人都知道,法律所谓的“平等保护”只能提供形式上的平等,而对于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则鞭长莫及。事实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财富、出身、教育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别,甚至天壤之别,在权利、法律上给他们以毫无偏差的形式平等对待,就无异于对社会事实不平等的确认、巩固和维护。此外,形式上的平等保护是以排斥国家干预为条件的,一旦失去国家的干预和救济,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其弱势地位不仅难于得到纠正,甚至面临被强化的危险。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有利于穷人利益的维护”从何谈起?
    在如今既缺乏实质平等,也缺乏形式平等的社会背景下,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物权保护形式上的平等,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在当前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社会现实面前,国家不断通过完善立法等等手段逐步实现更多的实质平等也是,。我们固然期盼一部良善的《物权法》能够早日出台,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千万不要将她打扮成穷人的福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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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0: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后呢??感觉兄此文似乎有话要说,但刚刚切入正题就结束了。期待您的思路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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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说到了法律究竟带不带有阶级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颁布的法律,不免会带有阶级性色彩,会偏向统治阶级的利益。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维持阶级社会的平衡发展。
  物权法其实哪里是我们能够充分玩弄的东西呢!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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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0: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的颁布已经有些日子了,但是社会的反映却很小,这就说明它确实没有起到相应的效应来,至于对穷人是不是福音,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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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5: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物权法最终颁布时,不知道内容相对草案来讲,会有哪些调整?不过法律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估计没有人会相信它会尽善尽美,只要具有相应的进步意义就是可喜可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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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3: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这部存在重大问题的《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围绕着《物权法草案》,正在进行着一场争论。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但是,在许多反对的人中,并不是反对《物权法》本身,而是反对其中的违反宪法的不合理的表述。象巩献田等718名就属于这一类。我也是属于这一类的。尽管如此,我还是非常感谢这部存在重大问题尚未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正是它第一次明明白白地、赤裸裸地把我们国家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全集中地暴露出来了!在此,我特别关注的是关于国有财产所有权由谁行使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草案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有所谓“依法处分”国有财产之权。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实际上这么多年以来,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我们国家一直是如《物权法草案》中表述的那样走过来的。对于这个问题,根源还不只是《物权法草案》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宪法》本身在这方面就表述不清,甚至是完全自相矛盾的。难道不是么?

  为了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我们得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入手,从宪法的有关论述入手,仔细分析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的意义,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主要含义。《宪法》的局限在于,没有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化大生产的需要,究竟由谁来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实际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后面的混乱埋下了祸患!

  那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政府所有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段统治的机器。它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问题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是由国家的哪一机构所有?是由其中的一个机构所有、几个机构所有、还是全部机构所有?在此,显然是模糊的。若由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机构所有,则与全民所有的真谛相背离;若由全部机构所有,一则扩大了全民所有的外延,实则易主;二也不符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必须明确、集中的要求。可是,宪法在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及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来,并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在我国,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当国家所有取代全民所有的同时,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已被政府所有悄然取代了。这就完全违背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谁的权力就最大。在我国,既然宪法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就只能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容质疑!可是,我们的宪法却把这最最重要的东西弄反了!人民因此失去了在全民生产资料中的神圣的主人地位。为人民服务成为空谈,官僚主义满天飞了。

  虽然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多项职权,其中规定国务院在财政经济方面的职权是:“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是实际是执行机关变成了所有机关;虽然宪法规定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代表权却被政府取代了,使得人大的这一最高权力变成了无根之木,因而大打了折扣;虽然宪法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评议厂长(经理)的工作,可是当企业的厂长(经理)是行政一把手、工会主席以行政副职的身份屈居在厂长(经理)之下时,这种监督便显得格外苍白无力了。在这样的情形下,确切地说,所谓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已经有名无实。因为它已被纯粹的国家经济、实际是行政经济替代了。而美其名曰的所谓计划管理体制也不过是绝对的行政控制体制的化身罢了。

  ——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根本性质上的严重错位,是方向性的严重错误!为什么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某些机关、事业、企业的头头可以自行决定处分国有财产,出售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大流失?为什么政府没干好工作,没为老百姓服好务,应该下跪的是政府官员。可是,现在却反过来了?——说穿了,就是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官僚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

  谢天谢地!尽管这部存在许多严重问题的《物权法草案》注定是要进行修改的,在此之前注定是通不过的。但是他第一次明明白白地、赤裸裸地把我们国家存在的重大问题给完全暴露出来了。这难道不是《物权法草案》的功劳?功劳大大的!了不起!历史将会证明,随着未来这部经过修订之后的科学的合乎中国国情的《物权法》的出台,必将迎来中国的民主政治,而中国的官僚主义政治将以此为标志,寿终正寝!举起左手打倒官僚主义,举起右手打倒完全西化的自由资本主义,实行宪政民主,坚定不移地走新民主主义的道路.未来的《物权法》必将担负起这样的使命!

剑虹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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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3: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这部存在重大问题的《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围绕着《物权法草案》,正在进行着一场争论。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但是,在许多反对的人中,并不是反对《物权法》本身,而是反对其中的违反宪法的不合理的表述。象巩献田等718名就属于这一类。我也是属于这一类的。尽管如此,我还是非常感谢这部存在重大问题尚未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正是它第一次明明白白地、赤裸裸地把我们国家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全集中地暴露出来了!在此,我特别关注的是关于国有财产所有权由谁行使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草案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有所谓“依法处分”国有财产之权。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实际上这么多年以来,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我们国家一直是如《物权法草案》中表述的那样走过来的。对于这个问题,根源还不只是《物权法草案》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宪法》本身在这方面就表述不清,甚至是完全自相矛盾的。难道不是么?

  为了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我们得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入手,从宪法的有关论述入手,仔细分析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的意义,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主要含义。《宪法》的局限在于,没有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化大生产的需要,究竟由谁来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实际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后面的混乱埋下了祸患!

  那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政府所有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段统治的机器。它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问题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是由国家的哪一机构所有?是由其中的一个机构所有、几个机构所有、还是全部机构所有?在此,显然是模糊的。若由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机构所有,则与全民所有的真谛相背离;若由全部机构所有,一则扩大了全民所有的外延,实则易主;二也不符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必须明确、集中的要求。可是,宪法在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及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来,并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在我国,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当国家所有取代全民所有的同时,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已被政府所有悄然取代了。这就完全违背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谁的权力就最大。在我国,既然宪法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就只能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容质疑!可是,我们的宪法却把这最最重要的东西弄反了!人民因此失去了在全民生产资料中的神圣的主人地位。为人民服务成为空谈,官僚主义满天飞了。

  虽然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多项职权,其中规定国务院在财政经济方面的职权是:“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是实际是执行机关变成了所有机关;虽然宪法规定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代表权却被政府取代了,使得人大的这一最高权力变成了无根之木,因而大打了折扣;虽然宪法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评议厂长(经理)的工作,可是当企业的厂长(经理)是行政一把手、工会主席以行政副职的身份屈居在厂长(经理)之下时,这种监督便显得格外苍白无力了。在这样的情形下,确切地说,所谓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已经有名无实。因为它已被纯粹的国家经济、实际是行政经济替代了。而美其名曰的所谓计划管理体制也不过是绝对的行政控制体制的化身罢了。

  ——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根本性质上的严重错位,是方向性的严重错误!为什么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某些机关、事业、企业的头头可以自行决定处分国有财产,出售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大流失?为什么政府没干好工作,没为老百姓服好务,应该下跪的是政府官员。可是,现在却反过来了?——说穿了,就是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官僚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

  谢天谢地!尽管这部存在许多严重问题的《物权法草案》注定是要进行修改的,在此之前注定是通不过的。但是他第一次明明白白地、赤裸裸地把我们国家存在的重大问题给完全暴露出来了。这难道不是《物权法草案》的功劳?功劳大大的!了不起!历史将会证明,随着未来这部经过修订之后的科学的合乎中国国情的《物权法》的出台,必将迎来中国的民主政治,而中国的官僚主义政治将以此为标志,寿终正寝!举起左手打倒官僚主义,举起右手打倒完全西化的自由资本主义,实行宪政民主,坚定不移地走新民主主义的道路.未来的《物权法》必将担负起这样的使命!

剑虹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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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9: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能有些误解物权法的制度功能,法律中有公法、私法之分。现在大家都要让一部性质上是属于调整市民之间财产归属的私法,完全去担负起本来应当由公法,如社会保障法、税法等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制度功能,就像让心理医生来动外科手术、捧着一本烹饪书来学化学一样,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无可奈何、啼笑皆非。

其次,这里并不是说我们这个社会没有问题, 大家都很清楚我们很有问题,社会主义本来是“平等”、“安全”作为第一序列的价值目标的,现在却比资本主义(资本坏的方面、如二级分化、经济领域的过渡恶性竞争)还资本主义,但却没学到他好的方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巩献田把问题捅出来是好事,但是却是一个错误的角色捅了一个错误的对象,换句话说应该炮轰的不是物权法而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们的财政的二级分配政策。大家也要原谅巩先生,他虽然挂着北大法学院教授的衔儿,说得却不是一个专业人士所应当说的话,中国的法学本来就幼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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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奇怪  这类讨论为什么不是发生在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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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3: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16日上午10时 人大举行闭幕会,表决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

物权法草案明天才表决,哪里就颁布多时啦???天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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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3: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adang指的是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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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估计他是说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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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2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能引发争议也是好现象,至少比无人问津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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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8 14: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立法如果突破了道德底线,就决不能被列入“良法”,因为它的道德成本过高。物权法对部分财产的保护没有能够明确区分合法和非法,有利于洗黑钱。举例而言,当今国内许多富人在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大发“非法”而不仅仅是“不义之财”,这些财产在没有赎清“原罪”的情况下就被物权法“洗白”了。非但如此,原始资本的增值部分也将被继续“洗白”,这在一个贫富差距惊人的国家里,让人觉得不安。

  另外,物权法的制定基本上没有公法学者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物权法的短视和机械。仅以单一学科来指导一部立法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决不是万能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东西未必就是合理的,必须有一个道德的考量。就如同社会科学不能代替人文科学一样。

  立法的过程也就是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法律也会被调整。因此,我认为这种争议是必然的和有益的。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各利益集团没有必要太在意一时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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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1: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之声:保守派与改革总清算选择的时机应当说很不错。中国的贫富悬殊日益加剧,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与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说法得到很多人的赞同。

霍伊泽: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不过物权法不是福利国家的机制。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而旨在建立社会公正的福利国家的考虑完全是另外一个范畴。通过一个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不但不会使社会公正受到威胁,相反,确定清楚的财产关系之后,正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福利国家的尝试。我认为这场讨论很不公平,因为在讨论中,一些人将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给人感觉是,缺乏社会公正完全是物权法的责任。这样的讨论实在很不专业,因为它将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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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4: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压根不用讨论,反正没咱穷人什么事,爱怎么弄怎么弄,神州袖手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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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9: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awuluan于2007-03-22 14:09发表的 :
其实压根不用讨论,反正没咱穷人什么事,爱怎么弄怎么弄,神州袖手人,看.
关心法律总不是坏事,总有一天用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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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4: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以其庄重的平等,禁止穷人也同样禁止富人在桥下睡觉、沿街乞讨和偷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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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6: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谚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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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8: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最牛钉子户”


说起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他的助手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您一定不陌生。当年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北戴河)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威廉一世还是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他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不料这个磨坊主丝毫不“顾全大局”,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一世龙颜震怒,派警卫把磨坊给拆了。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第二天这个老汉就一纸讼状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一世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老汉天天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去见马克思了,老汉的儿子小磨房主治家无方,家道中落,想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千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http://liu6465.fyfz.cn/blog/liu6465/index.aspx?blogid=183035
http://dicey.fyfz.cn/blog/dicey/index.aspx?blogid=18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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