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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急]关于用工的问题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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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急]关于用工的问题紧急求助

我朋友是一企业的合同制员工,合同期未满.

现在领导要安排他一项新的工作任务,长期的,他认为自己的工作已经够多,不接受.领导说不接受就是不服从领导分工,要么自己辞职,要么企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合法的吗?

请教大家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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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
第一,原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工作内容。若无此项目,则不应增加。
第二,若说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不胜任。同时需给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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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ndeavor兄,那企业如果弄个走形式的培训,那该怎么办.第二十五条没违反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否意味着劳动者至少能在企业中呆一个月去找新工作.
我们合同中工作内容是写的"根据工作需要".
原来他是做仓库管理,现在安了个跑腿的工作给他,理由是他工作不饱满!
谢谢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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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1: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如果劳动者对新的工作安排不满意,事实上属于逼迫式辞职,可多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而且对合同内容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内容可将原来的工作安排视为原合同内容),否则单方面变更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如果企业单方面以第二十五条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若企业有工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还须经过工会。

《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再另,本姑娘有张芙蓉姐姐的造型在这里,呵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htm-tid-275159-fpag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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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22: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妹妹了。   

每个人都要有承当生活打击的心理准备,我劝劝他去.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实在不行,不错也罢了.
再次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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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6: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hufucopy2007-01-15 22:26发表的“”:
谢谢妹妹了。   

每个人都要有承当生活打击的心理准备,我劝劝他去.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实在不行,不错也罢了.
再次感谢你.   


在无良商人面前,弱势群体总是吃亏的,心理上要承受的了就对了,我总相信一句话:“人不概之,天概之,天不概之,人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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