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典型代表的美国,征信业的监管以完善的法律为基础,采取政府监管机构负责执法与民间组织协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监管机构包括:银行系统的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非银行系统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等。监管者的作用及监管方式主要在于:一是根据法律制定征信活动的具体执行细则,当法律法规有所变化时,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同时监督征信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并采取诸如罚款手段等惩罚性措施促使其改进行为;二是对消费者进行征信教育,让其了解在征信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或方法;三是进行调查和研究,当消费者行使权利而征信机构没有反应时,监管者可以向当地政府投诉,并要求征信机构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改善服务等。主要民间管理组织包括:美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美国银行公会(American Banks Association)、信用报告协会(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Inc.)等。这些民间组织一般代表会员(征信机构)的利益,参与征信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提供金融、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对征信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举行研讨会、会员年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