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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统掌生杀大权 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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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7 22: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周末    2007-01-04 15:42:57




  生命永为天地间最贵
  最高法院统掌生杀大权 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
  
  □本报记者 赵蕾
  
  “人命关天:‘天’就是最高法院”
  2006年12月31日,湖南、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各签署了最后一批死刑令。跨过这一天,杀或不杀,一律由最高法院说了算。
  3天前,陕西高院院长也签署了死刑令,处决“杀人狂魔”邱兴华。
  如果邱案二审死刑宣判日越过2007年元旦大限,所有案卷或将上报最高法院。先由立案庭接收,再由该庭发至刑四庭。在去年扩充而成的5个刑庭中,刑四庭负责复核西北地区的死刑案件。
  刑四庭将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如作出核准裁定,法官须提讯邱兴华,让他作最后的申辩。按最高法院以往核准惯例,若合议庭成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庭长将召集副庭长、审判长召开庭务会议,进一步会议;如此还无法决断,将上递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形成最后的复核意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专职委员组成,该委员会形成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即使非重大争议性案件,死刑案件进入最高法复核程序,也必经三道关: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时限冰冷,邱兴华无缘得到这道最后的司法程序。从1980年开始,中国其他高级法院也像陕西高院一样,执掌大部分普通死刑案件终审裁决和死刑复核二权。结果往往是,二审法院作出死刑判决时,死刑核准的戳几乎同时盖上。
  在高级法院这里,嫌疑人生死已定。大部分死囚没有机会向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官直接陈情。无奈之下,4年前,同样来自陕西的律师朱占平闯进最高法院,为他的当事人董伟鸣冤。当他踏进李武清法官的办公室说明来意时,董伟已被押至刑场。
  朱占平没有把董伟从鬼门关拉回来,但他此举引发了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更高呼声。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回忆,大规模地讨论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存废也就是近四五年来的事。
  朱占平坦言自己对立法无能为力。他能做的,就是“一个一个地保”。董伟案至今,朱占平一共保住了6条命。这6起“可杀可不杀”的案件,二审法院都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也因为董伟案,朱占平从一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开始行走于各种学术会议,研讨死刑复核、死刑存废,成为力促“慎杀少杀”的实务界人士。
  刑法学专家陈兴良由此案出发,编撰《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一书,从实体法、程序法上全面检思中国死刑制度。该书中,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当前条件下,以程序控制死刑是限制死刑数量的可行和应循之道。
  毕竟“人命关天”。按中国社科院刑诉法学专家王敏远的理解,“天”代表至高无上的权威,古时,“天”就是天子,死刑须经皇帝御笔钦准。现代法治要求死刑必须由一国最高司法当局核准。在中国现行司法系统中,“天”就是最高法院,死刑事关人头落地,必须由它统一核准。
  
  “从重从快”:历史的痕迹
  由最高法核准所有死刑案件,新中国的刑事基本法对此并不含糊。1979年首部刑法、刑诉法都有相应规定,1996年、1997年分别修订后的两法对此也未作改动。
  在这期间,最高法却没有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杀人、抢劫、强奸等普通死刑案件,一直由高级法院核准。
  “几乎是新法刚通过就马上下放了。”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回忆,首部刑诉法通过后,“严打”斗争刚好开始。鉴于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
  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决议,将这一做法合法化。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把这一做法固定下来,一直延续到2006年10月31日。
  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曾在1984年带领学生到河北参加“严打”。他告诉本报记者,那时唐山“菜刀队”横行一方,晚上当地人们都不敢出门,全国其他地方也频发恶性案件。刑法专家高铭暄说,当时“似乎有点管不住了”。
  整个刑事政策开始呈现高压态势。“立法上增加罪名、司法上多判死刑”成了1980年代初直至后来很长时间内的刑事司法取向。1979年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只有27种,1982年部分经济犯罪开始适用死刑,与之同时,单行刑法频频颁布,到1995年单行刑法达24个,冠有死刑的罪名增加到71种,翻了将近3倍。
  为了实现“从重”,有些法院“顶格量刑”,即按照法定最重的刑罚裁判。“当时,可杀可不杀的,很多都倾向于杀。”陈光中说。
  较之高级法院,最高法复核还有另一特点:进度慢,无法满足“从快”要求。宣东对此深有体会。他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分别当过10年的死刑复核法官,如今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在宣东看来,“慢”的原因有两个。死刑案件集中在最高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难以招架。另外,由最高法院复核,对案件一旦发回重审,又将经过一、二审程序,反复冗长。
  而要“从重从快”,死刑命签握在高级法院手中更为有利。正因如此,这种状况持续了二十几年,尽管在立法规范上,两大刑事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存在明显的矛盾。
  随着“严打”的进一步深入,个别错杀案件被公开。陈光中记忆最深的是,1980年代,河南一命案的真凶在洛阳被发现时,被判死刑的假罪犯已被执行枪决。在当时,公开的错案并不多见。
  1990年代后期,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撰文指出,“近几年,某些地区实际适用死刑偏多,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错杀,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死刑复核权下放不无关系。”
  在反思“严打”中,死刑复核权归位的问题随之被提出。学界开始谨慎地讨论中国死刑政策的走向。此时,这个问题尚未走进公共视野。
  直至1996年修改刑诉法,在死刑复核权问题上,立法依然维持和法院组织法的矛盾状态。
  从结果看,死刑复核权似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实际上,在修法过程中,学者、立法机关都不曾回避这个问题。有学者回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一次座谈会后说,“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他的一块心病”。
  经过十几年的持续下放,复核权已被打上地方性权力的色彩。宣东感慨,死刑案件越往下越讲社会性,地方法院不肯放权也是收回的障碍之一。
  是按法院组织法改、由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普通死刑案件核准权,还是废除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按原来刑诉法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1994年至1996年修法过程中有过多次讨论。
  王敏远参加过其中一次座谈会。会上,多数学者希望最高院趁修法之机,收回下放的复核权。一位学者反问道,在现有条件下,不扩编建楼,最高法应付得了吗?这一问,把先前发言的人全都打回去了。
  在陈兴良看来,人的生命是天地间最宝贵的,如果仅仅因为物质条件不承担法律授予的死刑核准权,这个理由无论如何都难以成立。物质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思想认识问题。
  诸种障碍面前,1996年刑诉法、1997年刑法和法院组织法难以讲和。陈光中称,立法者也意识到,法院组织法规定部分下放是临时的,终有一天要收回。
  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院再次下发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已获得授权的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1980年以来,最高法院第8次下发授权通知。最高法明示继续授权的动因: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中央支持下的核准权复位
  学界对1996年、1997年修法时收回复核权的期待化为泡沫。用高铭暄的话说,1997年理应收回。但他也承认,那时物质准备、法律准备都没有,“思想上也需要转一转”。
  这一转又过了10年。2006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原有的两个扩至5个,人员从不到70人增至250余人。为此,还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京城东便门附近,专门的死刑复核大楼正在装修中,今年将投入使用。
  10年前难以解决的扩编建楼,目前都已实现。“宽严相济”也成了刑事司法界的主流话语。
  “这是党中央下的决心。”陈卫东教授反复强调。他是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权威专家,参与核准权复位的全程论证。
  死刑核准权牵扯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分配,有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如果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恐难一步到位。
  核准权的收回不只是一般的诉讼程序改革。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那前后,中央政法委成立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开始酝酿司法改革初步意见,陈光中作为专家代表参与了研讨。他告诉本报记者,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被列为改革的头等大事。
  2004年末,中央下发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那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一年,为废除死刑而战的法国著名政治家、律师罗伯特·巴丹戴尔访问中国,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会面。巴丹戴尔曾对外透露,肖扬承认从哲学上说废除死刑是早晚的事,但他认为中国目前还没达到那个阶段。
  尽管废除死刑尚不可能,但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已经进入高层视野。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将用制度保障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
  慎用死刑也是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200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批准。
  “重大问题”中的一部分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公约全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死刑核准的规定也在其中。完善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关系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进度。此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在不同场合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约。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陈卫东、樊崇义、陈光中、龙宗智等4位刑诉法专家被最高法院邀至武汉,为死刑复核权收回献计献策。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陈兴良、赵秉志等5位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也在受邀之列。
  不止一位与会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那是他们参加过的最高规格的座谈会。最高法院的领导全部到场,连续两天听取学者们的意见。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传达了中央在死刑复核问题上的意见。在那之前,肖扬曾就该问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作专题汇报。据悉,政治局全体常委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相关问题上,达成高度一致。
  紧接着的12月,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一举措是死刑复核收回的重要前奏。
  二审不开庭也是导致错杀的原因之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认为,死刑案件如果二审不开庭,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就将顺利越过二审,直接涌向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全部开庭,能为最高法院把好关。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的法官也陆续进京到岗。2006年4月1日起,他们开始接触案子,与原有的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审判业务上的磨合。2005年公开招录的应届毕业生也结束了基层法院的锻炼,已于2006年12月底回最高法院报到。
  
  “最高法院专管刀下留人”
  死刑核准权复位后最显著的变化,将是死刑犯的大幅减少。在业内人士看来,减少50%并非大胆的估测。
  “由最高法院核准,虽然速度慢,但能保证质量。”宣东说。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正是此次核准权收回的最主要目的。
  在2006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总结了10年来刑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其中一条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从重从快”的修正。
  有人把死刑复核法官称为专司杀人的法官,董伟“枪下留人”案中接见朱占平的最高法院法官李武清曾纠正说,最高法院的法官专司刀下留人之职。
  “我们专挑下级法院裁判毛病,对下级法院裁判的死刑案件有的直接改判。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至少有四分之一被改判,甚至更多。”在一场中外刑法研讨会上,李武清这样介绍。
  “可杀可不杀的,在过去可能杀了,收回后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说。不过,多数专家都有这样的担忧: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乃至社会,都将带来冲击。
  “杀人偿命”这一简单报应观念,多数中国民众视之为天经地义。就在面对可能是精神病人的邱兴华,民间舆论起初也一边倒地认为“他杀了那么多人,理应被杀”。樊崇义认为,人们首先应当正视的是,杀人并不都得偿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何谓“罪行极其严重”,最高法院正在制订相应的量刑指南。
  陈卫东的担忧是,1979年恢复法制以来,最高法院还没全部行使过死刑核准权,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加上现在社会矛盾迭出、人们的承受力脆弱,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转变观念。另外,地方党政部门能否正确对待最高法院的核准工作,不施加不必要的影响,也将关系死刑核准的质量。
  中国死刑案件审判的新时代已经到来。京城里的刑事辩护律师大都摩拳擦掌,宣东已经收到全国各地十几个律所的邀请,想与他合作死刑辩护业务。但是,死刑核准阶段律师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仍悬而未决。
  学者们则希望,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只是中国废除死刑前一段无须太长时间的过渡。
  高铭暄有个时间表:到2021年时,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减少2/3;到2049年,死刑在中国消失。就像巴丹戴尔所相信的那样:人类对生命的尊重,最终将会战胜对罪恶的恐惧。
  (实习生黎诚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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