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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急]请教大家关于抚恤的一个问题,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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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2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急]请教大家关于抚恤的一个问题,谢谢了。

某友,其夫于三月前从粮食局[单位性质算是国营企业?]退职,二月前,其夫不幸辞世.

友问,她是否还能从粮食局拿到抚恤金?

因为她听说有个文件规定退职不满六个月的可以有抚恤,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所以,请教大家.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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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7 16: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个可能对你有用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字[19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1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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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2: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没用,不过还是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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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17: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用呢?上文不是说了离退休人员死记的也可以有抚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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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2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退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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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1: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没有查到具体的条文,但退职应该与退休人员在这方面待遇是一样的。

具体的有查到浙江,成都,福建,北京都是如此。如下文

   凡是与浙江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按此抚恤费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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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0 23: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endeavor兄,高于省级的文件有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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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6: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浙江省的吧: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7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解决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四、“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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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1: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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