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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不只是为邱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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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 14: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06即将结束时,围绕邱兴华“杀人狂魔”案件的精神病鉴定问题,引发社会争论。
以下是中国法院网的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上诉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7月14日深夜,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一把砍柴用的弯刀和木棒分别到到各寝室向熊万成等10人头部各砍数刀,致10人死亡。次日天亮后,邱兴华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然后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

  7月31日上午,邱兴华窜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当天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义凯、魏妻徐开秀、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1302元。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8月1日凌晨,邱兴华乘K357次列车返回安康,8月19日潜逃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陕西省高院二审,在庭审中,法庭主要围绕此案两大争议焦点:即对犯罪的原因的认定和是否采纳“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展开,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当庭提出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因其未提交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未得到法庭的采纳。

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下是我国刑事案件有关精神病鉴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陕西高院邱兴华杀人案终审裁定中的“软肋”:

1、“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当庭提出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因其未提交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未得到法庭的采纳。”

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永远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一方并无举证义务,怎么能说“因其未提交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呢,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辩护人、当事人是有权申请鉴定,司法解释并未附加举证作为申请鉴定要件,因此,绝无举证的道理。  

   2、山西高院在裁定理由部分,对不鉴定的理由进行了论证,但是,隔行如隔山噢,法官毕竟不是医生,法官没有、也不必具有医师资质。精神病问题应当交由医生判断,然后法官再判断。撇开医生,无论法官如何分析论证都是空中楼阁。   
   照着裁定说法,只有那些呆子、傻子才算是精神病,精神病也只有呆子、傻子那一种。但是,情况远不是那么简单噢。


  那些法学家(贺卫方)、精神病专家非要张嘴说话,呼吁要求鉴定,这到底是为什么,他们与杀人犯非亲非故,有文章批评他们说,还隔着一千多里地呢(江苏无锡的一精神病教授)。而辩护律师呢,如果是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话(死刑要求这么做),政府给其律师费也就是几百块钱,犯得着吗。
   但是,事关依法办案,是法治不是人治。事关的不是这个案,也不是这个人,而是案件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权利,包括你,也包括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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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2: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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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不是有句话吗,意思是“舆论杀人”云云

邱兴华案,对邱无语,对我国的审批制度亦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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