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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的所谓企业“改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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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0 16: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私有化的所谓企业“改制”典型案例

  
   标准的官方企业“改制”方案: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
   周放生长期在政府机构内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因此他于2004年9月19日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叙述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应当说是体现了标准的官方的公有企业“改制”方案。
这种改制方案的核心是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其具体的改制程序是:从待改制国有企业的评估总资产中减去其负债得出其净资产,再减去按人均标准支付的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剩下的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这样估算出来的企业国有资产就是该企业国有的“评估的净资产”。企业“改制”中出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就是按这种“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国有企业的出让价的。
   周放生的这篇文章曾经列举了一个极具典型性的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负债率80%,净资产为6千万元,职工500人。改制时,假若企业按平均每人3万元的标准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需1,500万元,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合计2,500万,所余2千万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周放生认为,只要出让价不低于这2千万元,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谓“改制”,实际上也多半实行的是上述那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公有企业的出让价,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的损失。实际上,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出售公有企业,却使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可以用极低的出让价获得对大得多的资产的支配权。在上边周放生所举的例子中就是,购买者出资2千万元就可以获得对3亿元总资产的支配权。
   这种公有企业改制方案之荒谬,可以根据统计数据用下列推论来说明:目前国有企业账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获得支配权的资产相对于付出的代价多得不成比例,使购买原公有企业所有权的私人可以靠严重损害企业的债权人而暴富。
   我国原来的公有制企业有广义的债权人,其中不仅包括账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包括了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中国的国有企业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利。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的做法有时被称为“理顺劳动关系”。这些“隐性债务”的存在,使企业员工成了中国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
按评估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从上述的债权关系来看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可知:至今为止各级政府都是以公有企业所有者的姿态来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并且不允许企业的上述两种债权人干预,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作为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的所有债务,不仅是欠账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政府这个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可是在实际上,推行企业改制的各级政府又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过去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而在政府这个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有企业就成了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政府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在这样的权利框架内,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改制”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评估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可以承认,对于“改制”的中国公有企业,在平均的情况下,企业的账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但是企业的购买者以等于企业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这就成了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由于企业的账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企业的账面利润率也就应当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可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也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企业改制时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账面利润水平。
   仅从账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改制”可谓成效巨大,企业的账面利润因而上升。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的政策应当是: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们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账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总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总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总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账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账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公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公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公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而在按“评估的净资产” 出售公有企业式的“企业改制”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公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由于按“评估的净资产” 出售公有企业式的“企业改制”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评估公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私有化的所谓企业“改制”典型案例(二)

作者:左大培
  二、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惊人的低价“出售”国有财产
     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原是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为大连市第二大出租汽车公司,成立于1985年。公司成立之初,是靠企业从主管局借款200万元,购置日本二手车起家的。五年内,企业将借款还清,并在这批二手车淘汰换型中,又从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使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十年内全部还清了银行贷款。公司完全靠自身的滚动发展起来。

2003年4、5月间,白云公司按上级要求进行了改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山等15名管理层人员以404万元的协议价格将公司买下。在新注册的民营公司中,公司原经理刘吉山和原党委书记X女士共持有80%多的股份。2003年5月8日该公司重新工商登记,改名为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2005年该公司有职工129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共有营运车辆223台,均为桑塔纳和捷达轿车。公司主营出租汽车客运,同时有二星级酒店和酒楼各一座。

该公司的改制工作起于1997年。2001年末,大连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专门组织考察团到浙江一带进行了学习考察。这次考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及考察团全体人员的强烈震撼,他们看到了浙江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变化,从而也决心加快大连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2002年初,白云公司即被大连市建委列入改制企业之一。由于公司已经有了三年多的准备积淀,实际操作起来就容易了很多。
   该公司自称,改制过程有两大难题:一是职工问题,二是无形资产营运号牌问题。

按文件规定,企业在册职工不够200人的(含200人),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通过方可通过工会审批。当初公司在册职工不够200人,所以公司的改制方案只能由职工大会来讨论通过。但根据公司制定的改制方案,只有15名职工持股,这也就意味着有90%以上的职工在发生身份置换的过程中得不到股权。为避免改制方案得不到职工通过,该公司给职工吃了两颗定心丸:一是对职工全员接收,劳动合同一次性签订五年;二是承诺工资待遇不变,只能增不能减,确保职工的一切福利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靠了这两颗定心丸使该公司制定的改制方案“在职工大会表决中全体员工一致通过”。

该公司改制的第二大问题也是其最要害的问题,这就是在资产评估阶段中无形资产营运号牌怎么评估的问题。据该公司宣称,在2002年10月25日的全市企业产改工作会议上,市建委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市领导当即责成市体改办、市财政、建委、交通局及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11月25日市体改办就提出了报告,主张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改制时对其出租汽车营运号牌的处理方法是:一个营运号牌缴2万元,一次性交款优惠1万元。市领导11月30日就给予了批复。该公司称:“在这里,我们充分看到了市政府领导在处理尚无先例疑难问题上的胆量和决心,也看到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快捷、雷厉风行、果断处理疑难问题的工作作风,使公司改制面临的最大难题解决了”。而在实际上,这种“办事快捷”就是“雷厉风行”地将巨额国有财产白送给少数个人。

这里说的“无形资产营运号牌”就是大连市的出租车营运号牌。出租车营运号牌因为稀缺,在业内被称为“无价之宝”。大连白云公司在改制前作为国有企业而持有223个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这些出租车营运号牌是这家国有企业所拥有的最优质的无形资产,实质上是一种国有的稀缺行政资源。这些出租车营运号牌在白云公司的改制中被以每个1万元的超低价格转让给了这家企业的原管理层人员,这是白云公司改制中最要害的问题。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大连的出租车行业刚刚兴起时,出租车营运号牌由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审批发放,当时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1992年之后,由于出租车行业行情看好,出租车营运号牌已是黄金有价,“一号”难求。大连市开始对出租车营运号牌实行有偿拍卖。一个营运号牌从1992年初拍时的4万元成交,飙升到五年后即1997年以18万元落槌。此后,由于大连市内出租车已近饱和,自1997年起大连市就不再以任何形式发放出租车营运号牌,并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凡通过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营运号牌的经营者,须缴纳有偿使用金。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目前对每个无偿(即1992年前获得的出租车营运号牌)转为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营运号牌一次性收取10年2万元的有偿使用金。

一些知情人士告诉采访的记者,2万元有偿使用金只是交给管理部门的费用。实际上,一台新出租车在个人之间转让的话,转让价至少得30多万元,而出租车本身也就值10多万元,真正值钱的是出租车营运号牌。如果是包一台出租车干的话,向出租汽车公司交的“份儿钱”中大部分也是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费,一天就得百八十元。对出租车公司来说,谁手中握有的“出租车营运号牌”更多,谁就能攫取更大利润。2004年3月,大连两家公司之间曾转让过10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单价高达20万元。如果依此计算,白云公司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市场价值可达4000多万元。

    对于目前市场价值如此之高的营运号牌,在白云公司由国企变民营的改制过程中,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是由无偿转为有偿使用,每个号牌按2万元计算,期限为10年。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相关改制批复文件中进一步提出: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白云公司改制时,如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金,“每个营运号牌有偿使用金优惠为1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转制政策的优惠,刘吉山等人只需付223万元,就能得到目前市场价值达4000多万元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而且在转让条款中并没有限制二次转让的条款。

对于这种白送国有资产以养肥个别企业负责人的“国企改制”,一位熟悉内情的某公司经理评论说:“这种国企改制貌似合法,实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白云公司一直靠国家借款和银行贷款生存发展,管理层人员自己从没投过资。别人挖空心思花高价都买不到的营运号牌,他们毫不费力就能得到。如果转手一卖,几千万元就揣入个人腰包。就是不卖他们也可以躺在这些营运号牌上坐收渔利,这不是天上掉馅饼吗?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资产,巨大的利益这样落入极少数人手中公平吗?”
     一位出租车司机闻听此事十分感慨。他说:“我天一亮就得想着往公司交125元‘份儿钱’,从早忙到晚,辛苦一个月也就挣两千块钱。人家有权有门道,花这么点钱就能把这么多营运证弄到手,这是不是变相腐败?”

而白云公司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说:白云公司此次转制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各项手续齐备,程序合理合法。自己在这家公司干了十几年,颇有贡献,从心里愿意改制为民营企业,因为这也算是一个回报。谈到出租车营运号牌的转让价格,他认为2万元有偿使用金不贵,优惠1万元显示出政府“聪明”。

这位董事长当然会对主持他的企业改制的政府官员们赞誉有加,因为这些政府官员十分“聪明”地无偿送给了他上千万元的财产。

白云公司自己公布的数字显示,在这次的企业改制之后,2004年该公司实现经营收入1626万元,利润484万元,经营收入比改制前的2002年增长了17%,利润增长了120%。根据这个数字推算,改制前该公司每年也有2百万元以上的利润。而该公司15名管理层人员买下该公司的协议价格不过是404万元!这也就是说,政府卖掉白云公司所能够收到的全部价款,还不到这个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时两年的利润。白云公司管理层人员更是仅仅用一年的利润就付清了他们购买国有企业的全部费用。

     用一个国有企业一到两年的利润就买下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买下这个国有企业以后所有年份中的利润的所有权,这就是大连市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企业“改制”的实质。这种企业“改制”是以惊人的低价“出售”国有财产,实质上将巨额的全民财产无偿送给了极少数的原国有企业领导。在大连白云公司,这种无偿赠送的数额特别清楚:政府只收了404万元,就把一个光拥有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就值4460万元的国有企业转让给了其原经营者。

辽宁省在国企改制产权交易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促进和鼓励国退民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土地、无形资产、管理层收购和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方面予以受让方诸多优惠。如一些地方规定:对产权交易中涉及的土地,价格优惠50%;内部职工受让或管理层收购持股或控股(MBO),价格优惠15%;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的,再优惠10%等等,形成了丰厚的“政策性得利”。

同时,国企转制过程中由于未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政策不明确,也造成了“政策性得利”。辽宁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于超英指出,一些国有企业是老字号或知名企业,其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经过多年的信誉积淀已成为金字招牌,价值非常可观。但是由于这些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没有实物形态,加之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存在着不稳定性,又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因此往往不被纳入资产评估范畴或评估价过低,严重背离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所有这些,都是以政府的系统性政策强行将国家和全民的财产送给极少数人,一方面严重损害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则飞速地制造出暴富的大资本家。

辽宁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全国的企业改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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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30 16: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长沙案例”:“界定式私有化”?
作者:左大培

     湖南省长沙市1999-2000年的国有企业“改制”,是“界定式私有化”的典型。“界定式私有化”是秦晖赋予的名称,指的是政府有关当局以“界定产权”的名义,下发文件实施行政性的划拨,将国有财产无偿地授予私人,特别是授予原公有企业的个别领导。

1999年11月30日,长沙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29号文件),要求“界定产权”,实行“两个置换”——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让职工走向市场。2000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简称3号文件),就上述转制原则具体明确了政策。在这两份文件的催动下,新一轮国企改革在长沙轰然启动。

2000年四五月间,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大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宣告成立,它们从原来的“国有独资”,“置换”成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仅仅相对控股:国有股依次仅占6%、21%、32%。此举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是典型的“靓女先嫁”:这是三家效益好、规模大,通常被认为“没有改革必要性”的大型企业。“通大”是国家1000户重点企业、全国最大500家机械工业企业、长沙市重点扶持的10户优势企业之一;“湘江涂料”连年被列入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其效益连年位居长沙市前列;“友谊阿波罗”是超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员工5000多人,1999年公司销售额居全国第六位,经济效益居全国第七位。

而此次转制来势之迅猛也极为罕见。“通大”在“10天左右的时间里”便走完了“置换”的全部关键程序:员工购股、身份“置换”、召开首届股东会、员工重新招聘。“湘江涂料”、“友谊阿波罗”也“以相似的速度驶过了这条股改快车道”。此举迅即引起连锁反应:包括上市公司“九芝堂”、公用事业市自来水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又向政府提出了“两个置换“的改制申请。

据认为,此次转制最惊人的突破在于它确立的产权“界定”原则。长沙市的文件中所说的“置换”就是把国有企业真正地卖出去。按1999年期末会计报表,这三家企业剔除土地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后的账面净资产均超过1亿元,如果将这些净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当然就极其之难。长沙市绕过这个难题的办法竟然是规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

于是29号文件提出了重新“界定产权”的原则,3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应交“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其他消费性开支后,全部划为“企业集体资产”。接着按照“6项核销、5项提留”的原则核销不良资产,提取用于安置伤、病、残、退职工费用。

根据这两个文件这样一“界定”, “湘江涂料”的国有资产比例便由100%变为20.53%。再经过“剔除不良资产,挤干水分”,“湘江涂料”被核定进入改制的优良资产为7000多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为1500多万元。对剩下的这些国有资产,再按“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可实行50%的优惠”的规定,由“湘江涂料”用500万元“买断”其中的1000万,只剩下500万国有资本进入改制后企业资本账内。新公司总股本6000万元,其中国有股只占8%左右;社团法人股占7%,社会法人股占3%,职工个人股占80%。

根据同样的“界定”方法,确定通大集团进入改制的优良资产为6267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为1800万元。

产权界定完之后,紧接着便是把被“界定”的企业资产“一次性量化分配到人”。 按照“集体资产可以量化到人”的规定,根据职工的岗位、工龄和贡献配股。配股作为对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而在此进程中则坚决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长沙市特别强调:这次改革,要确保经营者能持大股。29号文件和3号文件都对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作出规定:在股本设置时,要向经营层倾斜,鼓励企业经营层多持股、持大股,避免平均持股;鼓励企业法人代表多渠道筹资买断企业法人股,资金不足者,允许3-5年内分期付清(亦即可以以未来红利冲抵)。在以个人股本作抵押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银行短期贷款优先划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款转股本,引导贷款扩股向企业经营层集中。于是通过改制,3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持了大股。湘江涂料和通大集团的总经理都凭借优势地位得到了比普通职工多上百倍的配股补偿。

某些所谓的“经济学家”在就此接受采访时说:经营者持大股突破了我国股份制改革一向对“均势股权治理结构”的追求,避免了新的“大锅饭机制”。典型的经营者主导模式必将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场大革命。

而秦晖却对此作了一针见血的批判。他说:显然,“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既不是“卖”, 也不是“分”—— “国有”的资产并没有分给国民;而市里不想真正地置换即“卖”,因为这些净资产上亿元的企业如果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秦晖尖锐地指出:“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是“界定”!“所谓‘界定’,说穿了就是行政划拨。由于国有资本存量太大难以卖掉,就干脆采用划拨方式径自将其从‘国民所有’ ‘界定’为内部人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老板拿大头。这种类型的改革堪称为‘界定’式的改革。这一‘界定’只把17年前的或企业创建时的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帐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中,再经‘优惠’赎买,余下的20%国有资产比率又缩水成了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帐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为12%,亦即88%的原来人们心目中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时间里’都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

     这样的“界定产权”恰恰从私有制经济的角度看是完全荒谬的。在现代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以初始的投资为本而滚动产生的“积累”通常都被视为企业所有者的财产,而企业的初始投资者通常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这种私有制的逻辑,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以国有企业的初始投资为本而滚动产生的“积累”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归根结底是全体人民的财产。长沙市将国有企业中以初始投资为本而滚动产生的“积累”“界定”给所谓的“企业集体”甚至少数企业领导,就是将国有财产无偿地授予少数私人。

     秦晖对这种“界定式私有化”作了非常恰当的批判:“企业对有贡献的雇员尤其是其中的经营者给予工资外奖励,包括产权奖励虽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但这种贡献本身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一个能干的经理并不能以其业绩为由把股东的企业‘界定’为自己所有。除非订有关于股份期权的前约,经理要获得产权奖励,必须由董事会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长沙市政府作出了这样的授予,问题在于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试想如果这四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个做法在国内是否最‘激进’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号称搞了‘休克疗法’的整个前苏联东欧都没有这么干的(当然是指合法、公开形式而言,偷卖私分的违法事就不好说了)。以最受非议的俄罗斯而论,它规定的三种股份化方案中无偿‘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份额最多的一种才25%,另一方案可优惠购买56%,但没有无偿界定份额。就这样俄罗斯的私有化已有‘内部人私有化’之讥,而且被视为其失败的原因了。”

在按照上述的“界定式私有化”方案来“改制”的长沙市企业中,通大集团和湘江涂料走了五步棋来完成两个置换:资产评估、购股以及量化配股、职工全民身份置换、重建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改后员工招聘。而最关键的则是资产评估和购股以及量化配股。资产评估又分为两步走,一是界定产权,二是剔除不良资产,挤干水分。完成这两个关键步骤之后,职工与公司签订身份置换协议、建立新的治理结构、重新招聘员工。

但是到2003年初,通大集团和湘江涂料的境遇就已经是两重天地。湘江涂料运营良好,而通大在改制后陷入困境。熟悉此事的当地人士说,通大之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经营层没有自然权威,引起职工抵触,以及管理失误。而湘江涂料的主要经营者在企业工作多年,经营业绩显著,因此在改革中职工的抵触情绪得以较快消除。

学术界、特别是秦晖本人对长沙市的这种“界定式私有化”的批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2000年5月,国家经贸委派调查组来长沙,否定了产权界定的做法和经营者通过配股量化持大股的操作办法,并且要求已经这样改制的企业进行改正。

此后长沙市仍然坚持,“两个置换是国企改革的惟一出路”,但在操作上调整了思路,强调长沙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安置职工,资产的退出是为安置职工而服务。长沙市否定了以1984年为界线的产权界定方案,明确了企业在改制时的每一分钱都是国有资产。在明确所有资产都是国有资产的前提下,职工按照基本工资以及工龄得到买断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不和职务有任何挂钩,同时此补偿不能转化为股权。而2000年上半年的改革中,买断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通过配股形式体现,配股则主要根据职务来量化,因此被职工认为不公平。同时此举也被理论界诟病为导致人人持股,出现了新的大锅饭和搭便车的行为。至于改革后新公司的股本金,全部由现金购买组成,企业的经营者也没有任何优惠条件如配股。但为了解决平均持股和分散持股的问题,有企业在购买股权时设立了一定的资金门槛。

从2002年开始,长沙市再次以迅猛之势推动改制。2002年改革的企业有32家,涉及职工3.7万人。2003年长沙国企改革的目标是30家,安置职工3万人。


左大培: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四):

郑州C厂-政府官员冒充外商骗取企业的高价土地



本小节中的资料来源于秦晖的《世纪之交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公正与民主化问题》一文。秦晖在该文中并没有指出有关企业的具体名称,但是明确注明下列论述所根据的文献是《香港D集团有限公司对C厂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协议书》(l996年12月10日)和原C厂职工:《致市委、市政府申诉书》(2001年3月16日)。在一篇学术论文中郑重地专门作了这样的注,意味着下列论述中所说的企业及其改制事例都确实存在。

郑州C厂是2000年之后中国内地工潮中“毛主义”意识形态色彩最浓的案例之一。

但就是这个厂的工人,1996年曾经在职代会上表决同意由政府牵头与某“港商”签署“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的协议书,支持把该厂改制为私营公司。

然而实际接管时,原称资产达4亿元并将拨出2000万“专项收购及发展基金”的香港公司却变成了注册资金仅300万的“合资企业”河南D公司,而该公司副总经理居然就是C厂原上级主管局财务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所谓注册资金也是以“收购”的该厂资本充抵的。这样“空手套白狼”地化公为私之后,D公司就逐步推翻了协议书的所有承诺,不仅不注入资金实现转产反而要职工掏钱“集资”,并很快把该厂设备厂房变卖,最后露出这次“改制”的本意:把该厂所处的市区地皮卖掉,把职工抛向了社会。原来这是衙门中人支持私商以“收购”为名炒卖地皮牟利的骗局,职工在这一骗局中不仅失去了工作,而且应得的安置费用和自掏的集资款也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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