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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欠薪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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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5 13: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孙宇挺)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在解决拖欠工资这一问题的法律力度上更进一步,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三四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的十九万多件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针对一些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草案规定,第一,按照期限的长短决定试用期的长短。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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