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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存档】] [原创]论坛公众人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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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18: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众人物与论坛公众人物概念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1]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相对应,论坛公众人物应是指论坛内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版主,认证会员,及一些活跃而为大家熟知的“名人”。

二、论坛公众人物的特殊性
    可是论坛作为特殊社区有其特殊性,人物的肖像、姓名等诸多真实身份信息,都隐去了,人们以虚拟的ID与形象面世,寻找有共同语言的人们,在虚拟的社区里,人们较为充分享有了交流的自由,并如同真实的社会一样产生“阶层”,论坛的公众人物也同现实一样被充分关注与尊敬。而同时,某些人以为躲在网络后面,可以用虚拟的ID来任意妄为,因此在论坛成为公众人物更易受到攻击,而且语言下流。相信任何人,对自已的ID受到咒骂,都会感受到一种人格的侮辱,这个ID用得时间越长,越投入,这种感觉应越重。很有一些论坛的公众人物在没有任何心理准备下,被人身攻击后,就此消失了。

三、论坛公众人物的权利与义务
    公众人物当然首先也是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论坛的公众人物也当然不应受到人格侮辱。所谓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就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与公众人物有关的公共事件时,该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这种忍受的义务的实质,是将涉及公众关注的公共事件的公众人物与一般组织和普通百姓区别开来,要求公众人物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接受更严格的社会监督。从法律与社会新闻学的借鉴而来,论坛公众人物要有海一样的心胸,要有更多坚忍,承受更多的批评压力。

    经历了论坛的许多风雨,目睹了诸多人物的起落,有感于论坛内的多起纠纷。论坛公众人物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尖锐的批评保持沉默与宽容,将赢得更多的尊重和信任,也将引领论坛走得更远些。


文献参考:

1.杨立新:公众人物与“媒体暴政”,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4-09/27/content_2028745.htm
2.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2205
3. 佚名,媒体对公众人物批评的界限,东方少年网,http://sports.eastday.com/epubli ... 0003/hwz13687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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