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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浅议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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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09: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首发)此处为主要内容。

浅议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06年1月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对原公司法内容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就是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及由来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之为股东派生诉讼,它是指当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就所遭受的某种内外部行为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针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以使公司利益得到维护。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了此项内容,现结合条文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
  1、原告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因公司类型而有所差异: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实行单独股东权,持一股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以成为此特殊诉讼的适格原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行少数股东权,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少数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后,应当允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参加诉讼的主张应当与原告一致,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2、被告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20条、21条、113条、150条规定,被告应当包括:滥用股权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侵犯公司利益的人。其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的具体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等规定,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有以下诸行为,皆为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行为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规行为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关及人员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在诉讼中居于何种地位,《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虽然不是原告出现,但作为该类案件中涉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要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即股东在诉讼中维护的是公司权益,如果原告股东胜诉,判决结果应当归于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股东个人。但考虑到原告为公司利益起诉,其必要的费用以及为诉讼付出的劳务和精力,应可以从公司得到补偿。
  三、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作为《公司法》的一项突破和创新,在当前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
  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是防范内部人侵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作为原告的股东胜诉,所获利益并非归于股东,而是归于公司,这样也会使公司整体利益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2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就使中小股东有了行使诉讼权利的载体和途径,也是其他股东权利得以维持的基础,有利于增强他们的投资信心。
  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资产增加或损失避免都会增强或维护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代表诉讼虽不是为债权人所设,但也间接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4、有利于董事等高管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果违反了忠实勤勉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就有可能被股东告上法庭。正是由于这种潜在的诉讼危险,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这些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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