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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5类高收入者需自行向纳税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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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0 15: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地税局昨天(8日)下发通知要求,2006年度的高收入者需在2007年1月1日到3月31日,自行向纳税机关进行申报,不按时申报者要受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5类高收入者主要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如何计算?山东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初步估计,山东省高收入者主要分布在通信、金融保险、电力、烟草、医院、铁路等行业中和建筑工程承包人、律师、演艺界及艺术培训教师等从业人员中。

  申报方式灵活多样。纳税人既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为方便高收入者申报与咨询,山东省地税系统专门设置了申报咨询电话12366。除正常工作日外,山东全省将统一于固定周末实行办税服务厅值班制度,接受纳税申报和有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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