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文主義究應自何時開始?在徐﹑牟二先生之文﹐皆自羅馬之西塞羅開始講起。這因人性與文化之名﹐乃由西塞羅初提出。但如要追溯西方人文思想之根源﹐亦可追溯至希臘。我在十多年前曾見當代英國之人人文主義者席勒F.C.S.Schiller有一本書名人文主義研究集﹐其中有一文論人文主義之起源﹐直追溯至普洛太各拉斯之說 : 人為萬事萬物之權衡﹐ 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我想從整個西方思想史上去看﹐亦可以如此說。當然﹐在普氏時﹐尚無人文主義之一名。但對照普氏以前之希臘的自然哲學思想來看﹐普氏之主張﹐正有一劃時代之意義。蘇格拉底說﹐他的興趣不在林野而在人﹐論哲學以人生道德問題為主。其在西方哲學史之地位﹐固遠較普氏為高。然其重人﹐則亦可說是繼普氏之思想而來。如他們以前之自然思想﹐可稱為非人文的﹐則他們之思想﹐亦即可稱為人文的﹐而普氏便可稱為西方人文主義之祖。
另一個人文主義與基督教思想結合之現代思想家﹐即於俄國革命時﹐被列寧驅逐出境之莫斯科大學哲學系主任貝得葉夫(Berdyaev)。在斯帕克(J.B.Sparks)所編世界宗教歷史圖表﹐人文主義一欄﹐曾列此事為一九一零 -二零之大事。貝氏之書﹐我曾讀其精神與自由(Spriti and RemG)及人類之命運(Destiny of Man)二書。我對彼之尊重﹐高於許多西方哲學家。他之思想﹐乃承東正教宗教傳統﹐故反對天主教與新教之宗教哲學。他在歷史哲學中﹐本主張西方中古時代已在三世紀結束﹐而文藝復興時人文主義﹐則在十九世紀結束。以下之時代為新中古時代。故其思想﹐非一般之人文主義﹐但其所謂新中古時代﹐實為一近代之重人精神與中古的重神精神之結合。自其思想之異於一般神學家處言﹐實具頗多之人文主義思想。他在上述之二書中﹐反復說明原始基督教之真精神﹐乃在耶穌之為神而人(God-man)。而神之化生為人﹐即在使人上升為神﹐使人成人而神者(Man-God)。其說此神人之升降往復之對應關係﹐與中世十之神秘主義者愛克哈Eckhart頗同。彼意一般中古之神學家所以忽此﹐在他們未能真重上帝依其自身之形像造人之義﹐反在人與上帝間﹐置放一天使之系統﹐以合于亞氏之層疊宇宙觀﹐而神人相隔。故他之思想即涵一人文主義與宗教思想之新結合。而他之論人﹐特重人之自由性﹐而此自由性﹐則為重組織﹑重服從之天主教義所未能真實的重視者。彼由此兼反對一切新舊教中之預定的得救論﹑強迫的得救論。而共產主義之思想﹐亦正為強迫人得救之思想之一型。其書多親切透闢之論﹑非瑪里坦之所及。而其言神人之關係﹐亦為更能提高人之地位﹐宜推為現代西方以宗教思想與人文思想結合之思想家之首座。
現代存在主義之哲學﹐各家立說雖不同﹐然皆重人之對其所遭遇之限制之承擔﹐與其存在自身之超越此「限制」性之肯定。此與十八世紀之浪漫主義的人文主義﹐及由康德至黑格爾之理想主義哲學之論﹐亦皆有相通之處。但浪漫主義的人文主義﹐所要超越之限制﹐乃人自然的才能之限制﹐及特定的社會文化生活形態之限制﹔而求有無限的靈感﹐以通於「即自然即神即自己之生命」之真實。浪漫主義者所謂精神或生命之進程﹐原如一波逝﹐一波興。此中所須超越者﹐唯是波之特定形態。由此超越﹐即可達於精神生命之海。既達此﹐而我們之人格之形態﹐即成此內在的精神生命之美的型式。而理想主義哲學之言超越意識﹐超越理性﹐超越自我﹐則實為一不受知識觀念或範疇限制﹐而統攝諸可能觀念與諸普遍範疇之超越意識﹐超越理性﹐超越自我。此意識等之為超越﹐由其能統攝而見。故有如金字塔之頂之超越的統攝此塔。故此派哲學﹐至黑格爾﹑布拉得來﹑鮑桑奎﹑終歸宿於一包涵上帝﹑理性﹑意識﹑自然之一「絕對」之理念。此乃偏在意識理性之無限性上言超越﹐而與浪漫主義偏在生命精神之無限上言超越不同者。至於存在主義之言人之超越性﹑則要在由人之能超越一切所對之存在﹐及其性相觀念言。人之有此超越性﹐乃依於人之個體之存在之自身﹐乃一可自一切存在游離﹐或能以「無」無(動詞)其所面對之一切存在﹐而使「無」成為其一所遭遇者。故美人H.Kulm曾著「與無遭遇」一書 (Encounter With Nothingness)論存在主義。此與無之遭遇即最易使人可自覺孤懸於天地間﹐自覺其既非屬於自然系統亦非屬神之系統者。此三種人之超越性理論中﹐惟第三種存在主義之理論﹐既能不引致於一即神即生命即自然之慨念﹐亦不引致一囊括萬物之絕對之概念﹐以達於具體的個體之人之存在之外﹔而能直下將人之存在﹐由四圍之空虛以凸出﹐以使此凸出之人﹐可與昊天上帝﹐及自然大地並立﹐而為三才之中者。而此亦即可謂使人之超越性﹐不再成為由人至人以上以外者之橋樑﹐而只作為凸出暴露或反顯人之自己的存在﹐內在的存在﹐或人之個體的主體之用。此可謂為浪漫主義及理想主義中﹐帶構造意義之超越理性之收歛﹐而成為隸屬於個體之主體的﹐只有遮撥意義之超越性。此亦即如「超越性」之全納歸人之自己﹐而不復再有一毫之外溢。
至於國家社會之組織﹐與個人自由之相依為用﹐人所易知。我昔日之文論此者亦多﹐可無須重贅。則只重個人之人文主義﹐或只重集體組織之人文主義﹐為吾人所不能同意可知。但我們以為人對人之關係﹐除個人對集體組織之關係外﹐更重要的是我個人對其他個人之倫理關係。此乃中國人之思想中所特重。在現代我只見猶太哲學家巴布(Buber) 之論人﹐能重此。他稱此為我與祢(I and thou)之關係﹐此祢包括神與他人。我們今可說一般人之相對乃我與你(I and you) 之關係。在現在的功利世界﹐則為我與這(I and it)之關係。在唯物的馬列主義之社會﹐則人對人之關係﹐皆為這與這(I and it) 之關係。此我對其他一個人之關係﹐為一比個人與集體之相對更微妙而更重要之問題。如何使我與其他個人之關係﹐真成我對祢(I and thou)之關係﹐值得我們用心。此問題之答案﹐我認為正在中國卑己而尊人之禮意。(參考本書理性心靈與個人社會組織及國家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