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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关于证明人的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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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9 17: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朋友说,他家搞家装.和师傅谈好做铝合金外挑窗,最后说好价格1260.

朋友和他妻子一起在家,铝合金师傅来做收尾,做完后验收付款.按约定(口头)给了1260元(未写收条),当时妻子也在旁边.事后,铝合金师傅来找他,说他给的钱少了100.朋友说当时你数好的,还有我媳妇在边上看着.师傅说,你媳妇和你穿一条裤子,说的不算.两人扯了起来.

现在朋友当然知道自己的错了,至少应该让那人打个收条不就没事了么.

亲戚和关系亲密的人不能做证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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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6: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
我觉得
负举证责任应该是那位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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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9: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本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师傅已明确承认了付款的事实,也就是法律上的自认,如果其不承认付款的事实才是难以举证。
2、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师傅既然主张少付了100元,就应对该少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其妻子可以做证明人,但由于属利害关系人,其证明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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