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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由“借”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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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1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借”想到的

   现今社会,在纷繁多变中,人们的对“借”的理解也五花八门。

   生活里“借”本平常

   “借”依汉语辞海所言,有借贷、凭借、依靠、假使、假托等意。
   汉语中常说借光、借鉴、借镜、借喻、借景等,大多对“借”的妙处大加褒扬。刘昼的“人目短于自见,故借镜以观形”,鲁迅先生的“注重翻译,以作借鉴”等不胜枚举。住苏州会对“借景”体会尤其多些。作为一种造园方法,借取园外之景,以陪衬、扩大、丰富园内景致,使园内外景色联成一体是拙政园等名园的特色。正如《园治•十借景》所称,“夫借景,林园之最要者也。如远借、邻借、仰借、俯借、应时而借。然物情所逗,目寄心期,似意在笔先,庶几描写之尽哉。”   

   社会中“借”常走样

   如今,国内经济、社会、文化生活迅猛发展,各种利益冲突、诱惑和所谓的“机遇”、“捷径”让许多人迷失了方向,“借”的花样因而也层出不穷。
说到无视诚信原则,在公民交往时、公司企业交易中“借钱不还”的现象大量存在,早已不希奇;倒是一些地方的家长急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想尽办法在高考前将子女的生源地改变,从而向省市间地域差形成的大学录取分数线倾斜政策“借光”,眼下到成为了许多人追赶的时髦;还有许多所谓“聪明人”通过接触掌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借花献佛”,进行权钱交易,一步步跌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而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搞“借刀杀人”,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尊严更是不能姑息、放纵。

    法律上“借”多纠纷

   “借名股东”的出现正是典型的例子。借名股东,又称为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均由一方投入,该不出资的一方即为借名股东。原公司法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借名股东现象还刚走出立法盲区,实践中众多“借”出的纠纷,或是人为规避法律,钻漏洞,或是法律发展滞后,缺乏正确的引导。正确的对策就是要区分对待,积极规范、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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