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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 治学之道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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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4: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治学之道当慎重


近日偶然看到 金文明先生在06年第9期《书屋》杂志的文章——《治古典文学者不应有的知识欠缺——读章偶得》。文中,金先生指出章培恒先生在唐诗韵脚、干支纪日、茶艺文献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差错,批评他“治学所涉猎的范围虽然比较广博,但专精的程度远远不够,知识的欠缺也很多”,要求他“今后如有述作,应当慎之又慎,做到立论周密,言必有据,不要再犯浮躁轻率的毛病”。虽然金批评章“缺乏音韵学常识”,欠缺干支纪日的常识等等,语气未免过火,但是对于我们从事文史研究工作的人来说,章先生的错误,闻者足戒。

限于精力,只谈谈金先生指出的干支纪日错误问题。

1980年,章先生在《〈辨奸论〉非邵伯温伪作》一文中谈到邵氏《闻见录》时,将此书自序所作的时间抄引如下: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甲子河南邵伯温书。(章培恒:《献疑集》,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30页)

金先生指出这里的日期和干支,存在着明显的矛盾:“绍兴”是南宋高宗的年号。查一下历表,“绍兴二年十一月”的“朔日”,其干支为“戊午”。再据表,从“戊午”往后数“十五”,其位置在“壬申”。这说明“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的干支应当是“壬申”而不是“甲子”。指出章所据的版本肯定有误,现存邵氏《闻见录》的本子中,明钞本所署干支即作“壬申”而不作“甲子”。从干支记载发现隐蔽的版本错误,显示了金先生敏锐的眼光。

此外,金先生还发现1982年章在《〈施耐庵墓志〉辨伪及其他》和《施彦端是否施耐庵》两篇论文中,引录了两处干支纪日的文字,也有问题。一处是根据施氏族谱所收杨新撰写的《故处士施公(让)墓志铭》末尾所署的立碑时间:景泰四年岁次癸酉二月乙卯望日壬寅吉立。另一处是1958年出土的施让之子文昱安葬父母的地券所署的下葬时间:大明景泰四年二月乙卯朔越有十五日壬寅。章抄引了这两段文字后说:“年、月、日无一不合,这《墓志铭》绝不是后人造得出的。”(章培恒:《献疑集》,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184~206页。)对此金先生提出两条不同意见:其一,比较两句引文,可以看出上句中“二月乙卯”后少了个“朔”字。这个字是万万不能少的。缺了它,“乙卯望日壬寅”这样的说法就让人不知所云了。其二,“二月乙卯朔”和“十五日(望日)壬寅”,其日期和干支存在明显的矛盾。“朔日”为“乙卯”,往后数十五应为“己巳”,因此十五日不可能是“壬寅”;如果十五日是“壬寅”,往前数十五应为“戊子”,则朔日也不应是“乙卯”。认为对于“这样混乱的干支纪日,章先生怎么能照抄照搬而毫无察觉呢?看来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这方面知识的欠缺。”虽然金先生的指责稍重,但是章先生对如此重要的史料中干支纪日未能细加核实,犯了做学问之大忌。这样的差错一再出现,实在令人遗憾。

近读来新夏先生《依然集》中“一字之漏”一文,讲到:“十年前,我在撰写《林则徐年谱》时,涉及到鸦片战争时曾力图挽回林则徐被遣戍命运的一位人物——王鼎的卒年问题。一般旧作相沿均作道光二十二年四月底,我则根据由他人从《显志堂稿》卷七中代钞的冯桂芬代人撰写的王鼎墓志,引用其首句记卒年为‘道光二十有四年四月戊申’,乃定王照卒年为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并以之入谱,自以为订正旧说,有所发现。”后来他请人代钞王鼎祠堂石刻碑文,发现“石刻文首句即记:‘道光二十有二年四月戊申晦,太子太保东阁大学士蒲城王公薨于位。’而《显志堂稿》所裁文则书‘道光二十有四年四月戊申晦’,孰知这份代钞的冯文资料被漏钞一‘晦’字。我即用这漏抄‘晦’字的资料入谱,定王鼎的卒年为‘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这是一种失误。如果当时我能重核原书则可发现此句本身的干支与所说的晦日不合。因为道光二十四年四月戊申是十二日,而不是晦日,道光二十四年四月的晦日应为丙寅,又非戊申,只有道光二十二年四月戊申才是晦日,因此也只有如石刻文首句所记‘道光二十有二年四月戊申晦’方能使月日干支相合。又石刻文与《显志堂稿》记王鼎生年与得年均作‘公生于乾隆三十三年二月三日,薨年七十有五’。如以生年加得年则王鼎当卒于道光二十二年。石刻文无误而《显志堂稿》则误二为四。”(《依然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19~120页。)


对此次错误,来新夏先生自责不已:“书大致有三种渎法,一种供涉猎翻阅,一种备检索查用,另一种则需一字一句,认真细读的。特别是要引作论据的书则非寻行逐句地去读不可,更不可假手于人去抄资料”,得出深刻教训“抄写资料,特别是引以为据的资料必需亲自动手,万万不可假手于人,而摘录资料后不及时复查,使用时又不检核原书尤足以致误。这个教训是应引以为戒的。读书切不可一概都得其大要,否则难免被粗疏之讥。”来先生的话似乎预先为十年后金先生批评章先生打下注脚。学者治学,当如来先生一样善于汲取教训,精益求精,庶免“粗疏”之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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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5: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书切不可一概都得其大要,否则难免被粗疏之讥。”哈,这话不是说给俺们几个新手实习生听的吧?感谢学士提醒啊! 各位也可就读书版关于“摘抄”的这个新想法,提提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俺在此先多谢了!

俺以为,摘抄无罪,读书都能得其大要甚至是很幸运的,错在“摘录资料后不及时复查,使用时又不检核原书”。这才是不“慎重”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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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5: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补充WiKi中文的“干支”条目链接,供有兴趣者参考:

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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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7: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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