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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富“原罪”应择机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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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09: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要闻 发布日期 :2006-11-06 文章作者: 
   上周,两件事情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上市公司三季度财报公布完毕,据不完全统计,业绩增幅接近22%,远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刚刚在福布斯财富榜中位列第一,身家180亿之巨的国美电器掌门人黄光裕陷入财富原罪的质疑之中。
   黄光裕事属旧事。有媒体报道称,黄与其兄在早年创业期间,涉嫌以违法或严重违规方式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获取13亿元贷款,这是黄氏兄弟起家的资本。尽管涉事双方都声明此事有与媒体报道不尽然之处,但一时间仍是舆情沸沸。
   富豪们的“原罪”,不用赘述其成因,但对富豪们财富“原罪”的持续追究,是否就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顶点?在上述两件事情中,似乎更应重视前者。毕竟,上市公司作为最为活跃、最具成长前景的企业群体,它们的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经济的未来。它们的业绩好坏,直接涉及到7000万投资者的资产能否保值、增值。
   在我们看来,关注未来、关注成长更为重要,这是解决中国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当然,我们无意去偏袒那些富豪们的财富“原罪”,他们自然应在可溯及的范畴内得到法律的裁定。但如何对待那些由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形成的“原罪”,似乎可从资本市场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得到借鉴。
   在有证券市场的若干年时间里,上市公司业绩差强人意,而且股市成为继财政、银行之后最好的圈钱场所。过去10年间,上市公司融资接近万亿,但给投资者的分红不足千亿。作为企业中的精华、“国民经济晴雨表”,上市公司业绩始终未能保持与经济增速同步,有时甚至背道而驰。
   当然,这与过去对证券市场的政策定位有关,更与这种政策出发点下的制度安排有关。在股权割裂、一股独大之下,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利用优势地位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办法,要么是掏空上市公司,要么转移利润不与其他投资者分享。在这种框架下,劫掠投资者财富,是它们理性的利益选择。
   对上市公司的这种“原罪”,中国证券监管当局并未纠缠于义理之辩,而是通过合理制度安排即“股改”来解决,在时间点上进行切割。所谓的对价,官方的说法是用于支付流通权,其实质是上市公司对其“原罪”的赎买。而未来股市发展的基础也在具备,在实现了大股东、投资者利益一体化之后,上市公司的业绩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出现了高于国民经济增速的上涨。
   过去1年多来,尽管也有在赎买价格上的你来我往,但却未出现大规模的不同群体间对如何处理这类“原罪”的认识上极端相悖的状况。究其实质,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形成了基于共同利益下的和谐。
   在我们看来,富豪们的财富“原罪”,实质上与此类似。这种状况迟滞下去不解决,不仅会让各个群体之间充满不信任感,增加社会的不和谐,也会阻止人们对财富的追求,这于中国的发展显然并非最优解。对基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形成的财富“原罪”做一个切割、了断,或者起码有一个相对明晰的说法、态度是必要的,其时机在中国经济不断向好的大环境下也在逐渐成熟。

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在2006-11-07 23:53:12发表
由此看出 制度的初始安排是多么的重要啊 没一个明确的制度,必然会带来诸多问题
zhuyun:在2006-11-07 12:55:33发表
所以,对于民企的财富来源,我们要区分对待。如果其原始积累真的是依***违法手段获得的,那不论他现在是什么样,都一定要予以追究,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但如果其财富来自合理的利用制度获取的,则应该承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把所有民企和富豪的财富归为原罪,也不能对有罪的人实行大赦,这是对企业家才能的真正肯定,让那些真正有能力的企业家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获得成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民企的发展。
zhuyun:在2006-11-07 12:55:24发表
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其原始积累更多的是来源于中国特定的环境下的历史机遇。民营企业家通过敏锐的判断,抓住国家转轨过程中的一些机会,迅速做大做强,尽管这里面有些是制度缺失造成的,但这仍是他们在当时法律下的合法收入,国家应予以保护。
zhuyun:在2006-11-07 12:54:29发表
民企和富豪们的原罪应当是指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原始积累,那么在这些积累基础上再获得的财富都是有原罪的。国家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惩处,并不能因为他现在可能已经没有再违法而既往不咎,这是我们建立法制国家的需要。
zhuyun1216:在2006-11-07 12:53:48发表
我不同意作者的观点。首先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原罪,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也就是说人一生下来在上帝面前就是一个“罪人”,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 而不论是什么罪,都是要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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