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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协会向卡拉OK收费,他们是谁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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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07: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大协会向卡拉OK收费,他们是谁的代言人?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宣布将要执行《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前天,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最终的收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试点工作即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展开。

  卡拉OK营业者以商业用途使用音像作品,理应收取版权费,这事情合理合法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如何收、谁来收、收多少、怎样分配,这些问题都值得仔细研究。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而KTV版权费,是版权人向卡拉OK经营商索取的费用。只是两个群体都比较分散,所以有集体收费集体管理的需要。因此,卡拉OK问题的实质是,国家版权局在版权费收取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在私权的行使过程中,公权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

  从字面上看,目前的收费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筹建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两家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是国家版权局监管的社会组织,而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这两个团体的注册性质无涉公权,并不能证明它们有足够的合法性,可以向卡拉OK经营者收费。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两个团体已经获得了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版权人的授权。实际上,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今还在筹备之中,而KTV著作权是如此复杂,KTV歌曲如此之多,很难相信他们如今已经获得了所有音像的收费授权。那么,他们为什么就可以以这种唯一、全部的方式收取版权费?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原则上任何拥有版权的个人都可以发起集体管理组织,但是是否具有代表性,是由国家版权局来裁定。就是说,从目前的操作程序来看,这两个协会之所以能够获得收费权,只因为它们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批准。这收费权更像是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而不是复杂庞大而且分散的版权人。但是,这些版权人什么时候,曾经委托国家版权局代他们行使著作权?

  其实,国家版权局对两大协会拥有的权力,不只是批准其诞生、赋予其合法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还规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日常运行、资产使用、财务管理等多方面都必须接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因此,在KTV版权费的问题上,两大协会与国家版权局根本是一家。它们唯一的区别是,两大协会被定义为著作私权的代表,而国家版权局在名义上只是监管方。

  在这样的机制之下,没有真正代表版权人利益的组织。因此,最让人关心的问题是,两大协会收取的巨额费用,是否能够充分有效地转移到著作人手中。中国有十几万家卡拉OK厅,即使以10万计,以每家50间包房计算,两大协会每年收取的版权费用可能高达200亿。这笔巨额费用中,将有低于20%直接以管理成本的名义划入协会名下,最高可达每年40亿。这个数目已经非常惊人,但是余下的那160亿如何分配,是否能够全部转移到版权人手中,是否所有版权人都能获益,是应该平均分配还是按点唱率分配,如何统计点唱率?在这些问题之外,其实更重要的是,谁来真正为这些著作人代言,保障他们的权利?是否存在透明有效的机制保障两大协会接受众多版权人的监督?在这里,事情再一次吊诡,两大协会好像只要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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