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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萨达姆判死刑与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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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0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1月5日,伊拉克高等法庭宣布对杜贾尔村案的判决结果,前总统萨达姆被判绞刑,罪名是谋杀和反人类罪。萨达姆共涉嫌犯下六宗罪案:杜贾尔村屠杀案、安法勒案、入侵科威特案、政治镇压、迫害“沼泽阿拉伯人”案和政治谋杀。在杜贾尔村(Dujail)屠杀案中,萨达姆下令屠杀了148人。对这一判决是否公正,当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有网友说没有法律,这就不对了。

  反人类罪也称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这一罪名更加清楚与严格。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ICC规约,又称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签署。按照规约第126条之(一)的规定,它在第6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60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效。现今已有140多个国家在规约上签了字,截止2002年2月,已有50个国家批准(1999年6个,2000年20个,2001年至2002年2月23个)。极富戏剧性的是,2002年4月11日,在911事件7个有的时候,一下子有11个国家将批准书交给了联合国秘书长。这样,该规约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尽管遭到美国极力反对,国际刑事法院依然按计划于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

  人类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努力不止这一次。1993年5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来审理前南斯拉夫境内所发生的有关罪行,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通过995号决议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后又在东帝汶政府过渡时期成立了审理反人道罪的东帝汶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庭等。与这些努力有质的区别的是,这些法院都是特设的,而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的。它对世纪范围内发生的罪行行使管辖权,它行使的是一种“自动管辖权”,只要国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就自动地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种罪有管辖权:(1)灭绝种族罪;(2)危害人类罪;(3)战争罪;(4)侵略罪。

  关于危害人类罪,规约第七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人类共同对于反人类罪的惩罚是人类法律的一大进步,它表明,人不再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如果实施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所规定的11种行为的任何一种,他的领导人就要以反人类罪被起诉,在国际范围内受到追诉。这警示各国领导人更加理性地对待辖区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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