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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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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1 19: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3、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是指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由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有很大的变化,即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以及立法、审判、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范围就明显地超越了暂行条例的范围。各级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问:公务员法何时开始施行?新法施行以后怎样与原来规范此领域的法律文件相协调?
  答:公务员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同时规定,原来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问: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答: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区别,这就改变了以往无论什么干部,均按一个模式管理的办法。因此,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形成。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群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6、问: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的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依法行使职责,因此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机关履行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其所在机关,因此法律对担任公务员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承担公务员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合适的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能力。有些公务员职位比如警察,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体标准,是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担任的职位不同,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的学历和能力要求,只有达到学历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对公民担任公务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应公务员有专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7、问: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以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第二,公务员是否运用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但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而实现权利的可能条件始终存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8、问:职位分类的涵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矗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 (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 (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9、问: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以及确定级别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设计,体现了增强级别激励功能、完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级别是确立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1956年确立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级别既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又是任职的参考值。1985年实施结构工资制度后,级别被取消。1993年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级别是确定级别工资的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级别还是确定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不升职务而升级别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享受合理的待遇。 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关于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时应依据的条件。这就是:(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孝工作难易程度;(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些条件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起着不同的作用。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较好,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可以在其职务级别范围内,确定较高的级别。
  10、问:录用公务员的涵义是什么?
  答:录用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这一涵义中可以看出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录用公务员是指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录用公务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试录用的原则、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等,将有相关专门法规。这些规定彼此相依,共同构成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规体系,以保证考试录用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3)录用公务员,一律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得受阻挠和歧视;凡有关考试的事项均应公开,如报考条件、对象、范围,考试时间、地点,成绩及录用情况等,都要公之于众。
  (4)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凡考试、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11、问: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法律这样规定是总结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以验,并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实践证明,低级职位采取公开录用,高级职位采取内部晋升,效果是比较理想的。这是因为高级领导职位要求公务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领导才能和娴熟的业务知识。这些需要长期的工作积累才能达到。而从社会上招考的新录用人员,原来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一般来说都没有从事过相关性的工作,很难达到领导职务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公务员法对录用范围做了上述两方面的限制。与暂行条例相比,由于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确立了下来,录用的公务员不仅有综合管理类,还包括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因此,规定为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就是为了涵盖其他类别的公务员。
  12、问: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什么机关负责组织?
  答: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的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中央公务员主管机关进行包括制定录用计划、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考试、评卷等在内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二是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将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部分权限,下放到了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但要经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这是在总结我国十一年来实施暂行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改变,更好地体现了集中统一和分散授权相结合的原则。集中统一是指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式、基本原则、录用条件、录用程序等,都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得变通。为了适应基层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机关也可以组织考试,但是考虑到县级以下放到县级,对设区的市级也规定必须经过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的授权。这样既便于操作,又便于严格把关。同时,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保证录用工作的依法进行。
  13、问: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务员?
  答: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所以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纪政纪。因此,对于下列人员,公务员法规定他们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立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现代国家里,刑事处罚是对一个公民最严厉的处罚,只适用于处理犯罪分子。一个人如果受过刑罚,就表明他一定发生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人显然不适合做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责任的公务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对机关内部公务员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一个公务员被开除公职,说明他违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或行为守则,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的工作。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这类人不得担任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因为公务员法出台后,还会制订一些配套的法律。另外,在其他一些法律里,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也会有关于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这些法律有规定,就要从其规定。

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辞退后至少2年不得任职于原工作直接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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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标准界定公务员范围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下午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关专家认为,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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