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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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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3: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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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11: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法的法院组织体系未变,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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