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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再审调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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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23: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院抗诉导致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再审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现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以法院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没有通知检察人员到场,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能否获得支持?有无法律依据?
  申诉网有专家认为这违背了民诉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可以得到支持
  我现在想问的是,是不是这条适用于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开庭审理活动,还包括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活动?我个人认为,再审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肯定要送达给检察机关,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调解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事后监督) ,案外人仅以调解活动没有通知检察院到庭依据不足,毕竟公权力的触手不能伸得太长,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当然恶意规避检察院监督的除外.
   请朋友们帮我释疑,确实困惑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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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0: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对调解的监督是与法无据的。对于检察院抗诉导致的再审案件,仅为启动了再审程序,不是对代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因此没有通知检察人员到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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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3 17: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指教,其他朋友还有没新的看法可以从不同方面帮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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