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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专家意见"要担责 不能想说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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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09: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意见\"要担责 不能想说就说
www.zjol.com.cn 2006年09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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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组织撰写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27日下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9月28日《新京报》)

  此案源于媒体在报道一起企业维权事件时,同时刊发了“专家意见”。这份由四位知名刑法学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是由争议一方当事人律师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意见书称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另一方当事人涉嫌数项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认为,研究中心未核实对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即认定自己涉嫌构成多种犯罪,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遂起诉至法院。

  笔者以为,此案的意义要远大于谁胜谁负,它让我们再一次关注“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问题。

  “专家意见”会不会造成侵权,该不该索赔,这是一个连出具意见的专家也难以厘清的问题,对于社会来说,更是一片模糊。在我国法律界,“专家意见”非常特殊,它既非事实,也非证据,更非判案依据,但有时在一些特殊案例中却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专家意见”就等于权威意见。它可能会对判案法官造成重要影响,有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舆论。因此,在西方一些国家把专家意见当作“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专家意见”是在偏听偏信的基础上作出的,一旦向社会公开就可能对相关人员和事件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和公众降低对当事人的评价,损害其名誉。

  那么,“专家意见”是否像研究中心辩解的那样,属于“研讨行为”呢?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专家意见”显然不属于学术研讨行为,而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失去了“正当研讨行为”所必须保持的中立立场,因为这种研讨并不是建立在全面收集分析案件事实和资料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中心不是独立和中立的,而应归于受委托的一方当事人。

  “专家意见”的地位和实际作用,决定了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和侵权责任,否则是不公正的。相信“专家意见”被诉侵权会给有关专家注入一针清醒剂——在法治社会中,不应该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出具“专家意见”还需慎重!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李克杰  编辑: 黄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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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2: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研究中心”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兔子是个法盲,根据老百姓朴素感情去理解,研究机构不具有审判权,它的结论不具有强制性。你最多说它拿了昧心钱,嘴有点歪,那是道德问题,诉诸法律,未免小题大做。
其次,“研究中心”是否需要承担核实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兔子以为,材料的真实性,应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媒体将专家意见公诸于众,是否构成侵权?
第四,提供法律服务,是否必然丧失“中立立场”?
举个例子:兔子杀死了一只老狼,老狼的家人找法律专家咨询,法律专家说:兔子有罪。兔子是否可以跳起来骂道:你tnnd丧失了中立立场,你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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